你的理財產品收益是不是一直在降?你在理財時有沒有被最信任的人坑過?前幾日,一則“交通銀行購買保險,收益卻大幅縮水”的新聞勾起了不少理財人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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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年定期到五年儲蓄,來自濟南的市民關先生全憑著“信任”二字購入了一筆百萬元的儲蓄型保險。然而,五年期至,這筆由秦經理親自承諾“保本保息,年收益4.5%”的保險,比預期少了將近10萬元,利息只有2.6%。
人生就是如此,你吃過的虧或是踩過的坑,可能恰恰來自身邊你非常信任的人或事。在低利率環境下,該事件將銀行代銷保險業務中所存在的合規問題暴露在公眾面前。如果銀行保險業務果真這么不靠譜,那你還愿意相信金融理財嗎?
手寫承諾與收益落差
事情要從2020年說起,那時,這位關先生先是通過交通銀行購買了一款一年期的理財產品,但是到期之后的收益并沒有達到預期。
于是,交通銀行的秦經理主動找到關先生,表示可以幫忙“彌補”上一份理財的遺憾。他向關先生推薦了一款儲蓄型保險產品,并明確承諾這款產品“保本保息,收益4.5%”。
出于對銀行的信任,以及秦經理在保單上親筆寫下的“收益4.5%”和簽名,關先生將原本要存五年定期的100萬元,全部用來購買該保險。
今年三月是五年保險到期的日子,關先生收到的卻又是一份不如預期的收益。與上次不同的是,此次原本預期20萬的收益,竟縮水了近10萬元,實際收益只能達到2.6%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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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下泉城
據天下泉城報道,關先生對此難以接受,表示“哪怕達不到4.5,你至少也得給我定期存款的利率吧,當時三四個點總該有。”
面對關先生的不滿和媒體公眾的質疑,秦經理沒有否認手寫事實,坦言:“我千不該萬不該就是寫這個字,但當時公司方面說收益4.5問題不大,讓我寫上就行。”他同時表示,正在積極協調,爭取將收益提升至3.8%左右,但新華保險公司方面表示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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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下泉城
該事件是天下泉城新聞客戶端聯合濟南廣播電視臺《天天3·15》欄目,所做的一期名為《“保本保息”承諾成空談百萬理財收益縮水誰為“手寫承諾”買單?》的專題報道。
部分地方的“3·15”維權行動和媒體監督報道中,已經將這件事列為銀行代銷保險誤導銷售的典型金融消費糾紛案例。
類似的事件不在少數,天下泉城還報道了宋女士購買保險收益縮水的爭議事件。該市民先后在光大銀行購買了兩份和諧健康保險,分別是五年期和六年期的,工作人員手寫了利率和具體收益金額。但這兩份保險到期后的收益都出現了縮水,合計縮水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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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下泉城
有媒體指出,此類案例的共同點是,保單中的高收益都是銀行工作人員的手寫承諾,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銀行或保險公司往往以“僅供參考”或“非正式承諾”為由推卸責任,導致消費者維權難上加難。
銀保渠道的“雙刃劍”
近年來,銀保渠道快速擴張,銀保代銷已經是銀行發展中很常見的一種業務。
在現下低利率的時代,銀保業務就是銀行中間收入的重要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2025年四季度銀行業保險業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2025年,保險公司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突破6.1萬億元。
具體到新華保險公司,其2025年銀保渠道的長期險首年保費為379.34億元,同比增長52.3%,成為其業績增長的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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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保險公司
但是,銀保業務規模在快速擴張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合規問題。年初,新華保險及各分支公司已經因存在財務造假、套取費用、內控失效、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開出近10張罰單。
其中,東莞中心支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均因虛列銀保專管員傭金,而被廣東金融監管局處以罰款,處罰金額合計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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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金融監管局
另外,交通銀行自身業績增速正在逐漸放緩。2025年,該行總收入2650.71億元,同比增長2.05%,歸母凈利潤956.22億元,同比增長2.18%,增速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這份營收數字清晰地展現出,目前銀行的傳統信貸業務普遍面臨著較大壓力。由于代銷保險屬于高傭金業務,因此成為銀行收入增加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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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銀行2025年年度報告
這種情況下,銀行往往更側重保險銷售業績,而對合規管理有所放松。以交通銀行為例,2026年初,其多個分行就因合規問題被罰款。其中,上海市分行因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等問題,被罰款611.87萬元;佳木斯、重慶、陜西等地分行也因貸款管理不善等問題被處以罰款,合計金額達478萬元。
金融機構的合規之困
根據監管規定,銀行作為保險產品的代銷機構,必須向客戶充分、清晰、無遺漏地告知保險產品的風險,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此外還必須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將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在銷售過程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必須杜絕一系列違規行為,尤其對于老年客戶,監管明確要求必須全程錄音錄像,以防用戶混淆保險與存款的概念。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部分工作人員為了完成業績指標,以“高息理財”“養老保障”等說辭,誤導消費者購買并不了解的保險產品。在此過程中,他們刻意回避產品的保險屬性和提前退保可能帶來的本金損失,甚至不等客戶看清合同便催促簽字。
而當產品收益未達預期,或是出現其它問題,銀行工作人員便以“流程合規”“客戶已簽字”為理由推卸責任。
不過,法律已經給出明確的判決。自《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以來,理財糾紛的裁判原則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換句話講,就是如果金融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時,沒有充分履行風險測評、合格投資者認證及風險提示等義務,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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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在類似的案例中,對于投資者的損失,法院曾判決銀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銷售過程中存在履行適當性義務不當的行為。再回到文章開頭的收益縮水事件中,很顯然,交通銀行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結語
據了解,新華保險已經與52家銀行建立了代理合作關系,而交通銀行作為國有大行,有著廣泛的客戶基礎和渠道優勢,這段合作本來可以成為銀保協同的典型樣本。
但此次事件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益,也動搖了公眾對銀行與保險機構的信任。
在后續的發展過程中,交通銀行需要加強代銷業務的合規管理,杜絕誤導銷售,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而監管部門也需加強執法力度,推動行業建立更加透明、公平的客戶服務機制。
在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金融機構只有堅守合規底線,回歸服務本質,才能贏得未來。畢竟,手寫承諾承載著客戶的信任與期待,收益落差再小,都可能引發消費者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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