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率王石的勝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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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秦楓說了什么,含標點符號總共5個字符“王石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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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王石要維權起訴,他作為原告先證明自己沒有被抓,起碼到秦發微博的那天4月12日傍晚,王石是自由身狀態。
但沒有被抓是消極事實的證明,王石也很難去公安局要求開一個“我沒被抓”的書面證明。
在實操上,王石處理的很有技巧,在秦發了微博后的當天晚上19:23,王石就發布帶深圳定位的微博辟謠,時間差僅1.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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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他還持續通過微博定位、視頻動態、公開活動露面等客觀行為,向外界展示其在涉案時間節點的人身自由狀態正常。
這些連續行為放在一起,已經足以讓法院形成一個初步判斷:至少在相關時間段內,并不存在“被抓”這一明顯異常狀態。
一旦王石展示了自由狀態,壓力就全在秦楓這邊。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秦楓如果要維持其說法,就需要說明信息來源,并拿出相應依據,例如:
王石確曾被帶走的客觀證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正式文件;可信且可核驗的信息來源;其他足以證明其發言真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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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提供,這句話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缺乏事實依據的失實陳述,進而構成名譽侵權。
這里還有一個加重因素。
秦楓并非普通網友,而是具有媒體身份和公眾影響力的人物。
秦楓作為資深媒體人,頭頂“香港衛視綜合臺臺長”的頭銜,法院通常會對這類主體提出更高的注意義務與核實義務。
原因很簡單:普通網友轉發,可能只是吃瓜。
而具備媒體影響力的人發布,同樣一句話在公眾眼里更像是——爆料。
公眾更容易相信,傳播速度也更快,造成的影響自然更大。
如果秦楓在庭審中突然拿出一份形成于4月12日之前的可靠材料,如:
協助調查函;內部通報;或可核驗的權威消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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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王石是后來被放出來了,秦楓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有基本事實依據,而不構成侵權。
從王石本人迅速公開回應、持續露面,到家屬與律師團隊高調維權的整體動作來看,王石一方顯然對自身事實狀態更有把握,也更愿意把爭議放到法律框架里解決。
這通常意味著,他們認為對方拿不出足夠證據。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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