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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在虛擬空間中能否受到保護?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涉虛擬商品商標侵權案。該案系浙江省首例涉及虛擬商品商標侵權案件,為虛擬世界的商標使用行為劃定了法律紅線。
案情簡介
“喬治巴頓” 是美國的一個越野車品牌。某汽車科技公司是該品牌在中國唯一的合法權利人,陸續注冊并受讓了多件“喬治巴頓”“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關的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2類(汽車、運載工具等)商品上。
然而,某實業公司等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僅生產、銷售仿冒“喬治巴頓”汽車,還授權第三方公司在一款手機游戲中,將標注有“喬治巴頓”標識的虛擬車輛作為游戲載具供玩家使用,并宣稱“官方正版授權”。原告認為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在汽車制造、銷售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授權案外人在游戲中使用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汽車虛擬模型,該虛擬商品屬于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游戲軟件)或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服務,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12類“汽車”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游戲中的相關授權行為并未落入原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原告對此不服,提起上訴。杭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虛擬游戲載具雖與現實汽車在物理屬性上存在區別,但二者在功能(運輸、駕駛體驗)、消費群體(玩家與汽車潛在消費者存在重合)等方面具有特定關聯。涉案商標在汽車領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游戲中使用相同標識并進行“官方授權”宣傳,極易導致游戲玩家誤認為該虛擬商品已獲得品牌方授權,進而割裂商標與權利人之間的聯系,可能削弱商標的顯著性。因此,二審認定虛擬載具與汽車商品在此情境下構成類似商品,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杭州中院二審改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游戲中使用侵權標識、消除影響并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
說法解析
就本案而言,虛擬商品雖屬于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游戲軟件)或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服務,與“喬治巴頓”核定使用的第12類(汽車、運載工具等)商品表面上并無關聯,但這并非簡單的“虛擬”與“現實”的割裂。
當虛擬商品能夠映射現實商品的品質、功能或商譽,且相關公眾容易產生來源混淆時,商標權的保護就應當延伸至該虛擬場景。在元宇宙、NFT數字藏品、虛擬游戲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這一判決釋放出清晰的司法信號:商標權人苦心經營的品牌商譽,不會因為在虛擬世界中“換了一件外衣”就被他人無償占用;“搭便車”式的虛擬品牌聯名,同樣要承擔侵權責任。這份判決,既保護了現實產業的創新成果,也為元宇宙經濟的健康發展劃出了清晰的法律邊界。
虛擬空間可以成為商業創新的沃土,但絕不能淪為商標侵權的“灰色地帶”。高沃組建了由知識產權代理人及律師組成的專業團隊,如果您遇到商標侵權糾紛難題,可聯系高沃為您制定完善的訴訟策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來源 | 整理自中國經營報 中國青年報 潮新聞等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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