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刑案鑒定報告能否直接作為民事證據?法院:可以!
閱讀提示:
(一)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權利人往往面臨“舉證難”的困境,為此常采取“刑事報案+民事起訴”雙線并行的維權策略。而刑事偵查階段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在后續民事訴訟中是否需要重新鑒定,一直是實務爭議焦點。本案生效裁判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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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刑事偵查階段委托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客觀證據、鑒定人員的證言等證據材料,在民事訴訟階段無須重新委托鑒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審核后采信刑事偵查階段形成的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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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某國際公司掌握快淬法生產釹鐵硼磁粉的兩項關鍵技術,并以普通許可方式授權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使用,同時授權其可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維權。
二、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屬公司)從事相同業務,張某、夏某某系該公司創立者。其中張某系某國際公司和天津公司的前員工,掌握涉案甩帶輪技術和噴嘴技術;夏某某系金屬公司的生產設備提供者。
三、在本案民事訴訟之前,某國際公司以金屬公司、張某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將相應資料送交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某國際公司主張的相關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金屬公司的生產設備中的相應技術信息與某國際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
四、天津公司據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權訴訟,主張夏某某和金屬公司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害技術秘密。
五、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夏某某、金屬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天津公司經濟損失11268285.30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
六、夏某某、金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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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1.善用刑事偵查固定侵權證據。對于嚴重的商業秘密侵權,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利用刑事偵查手段固定證據、委托鑒定,形成的鑒定報告等證據可在后續民事訴訟中直接使用,無需重復鑒定,節約維權成本。
2.關注鑒定的規范性。權利人應確保刑事偵查階段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材料完整、鑒定方法科學,以保障鑒定意見在民事案件中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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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進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刑民交叉案件證據采信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確立刑事偵查階段鑒定意見在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規則。
本案明確,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委托鑒定形成的鑒定意見,只要所依據的客觀證據、鑒定人員證言等材料真實合法,民事訴訟中無須重新委托鑒定,可以依法審核后采信。這一規則避免了重復鑒定,節約了司法資源,也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2.引導權利人采取“刑事先行、民事跟進”的維權策略。
對于情節嚴重的商業秘密侵權,可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利用刑事偵查手段固定侵權證據,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這種“刑事先行”策略有助于彌補民事調查取證能力不足的問題。
3.強化了侵權獲利與侵權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從經營虧損轉為盈利,且侵權產品與獲利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據此將侵權獲利作為賠償依據。這一規則為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確定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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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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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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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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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某(天津)有限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通過張某實際接觸上述技術秘密,使用的相應技術也與上述技術秘密構成實質相同,且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具有合法來源,故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犯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經審計,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在侵權期間,銷售侵權產品利潤達11268285.30元,其由原來的經營虧損狀態轉為盈利,侵權與獲利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某(天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1268285.30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駁回某(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天津)有限公司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公安偵查階段中形成的鑒定報告可以作為本案民事訴訟的證據。某(天津)有限公司涉案“甩帶輪系統及相關結構”與“金屬材料旋淬速凝裝置”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被上訴人已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商業秘密。在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具有接觸某(天津)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事實,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使用的技術信息與涉案技術秘密實質相同且又無法證明其使用的技術信息具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害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甩帶輪尺寸和導流銅棒技術秘密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夏某某和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共同侵害了某(天津)有限公司所主張的技術秘密,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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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某(天津)有限公司訴夏某某、蘇州某金屬有限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知民終字第0159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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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擁有超26年法律服務經驗,深耕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專注商業秘密侵權民事訴訟、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控告、商業秘密合規體系、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搭建全鏈條法律服務,累計為近百起商業秘密疑難復雜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提供專業服務,擁有豐富的勝訴實戰經驗與辦案業績。
專業深耕與著作成果
多年來始終聚焦商業秘密實務研究與經驗沉淀,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3部商業秘密領域專業著作:
(1)《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
(2)《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
(3)《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
核心辦案業績
(1)經辦某商業秘密案件取得2億元判賠結果;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年度判賠額最高案件;目前正在辦理標的額10億元的商業秘密案件。
(2)多起經辦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年度保護白皮書收錄案例。
(3)代理原告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多起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支持的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4)代理被告的多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單位,取得無罪判決、檢察院不予追訴的辦案結果。
(5)協助多家企業完成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搭建全流程合規方案。
社會兼職
(1)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2)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3)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4)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5)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行業榮譽
(1)入圍“2026 ALB中國法律大獎“年度知識產權律師大獎”提名
(2)入選IPR DAILY“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4)2025年度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
(5)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6)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
(7) 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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