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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淡妝濃抹總相宜”,從詩句走進商標,卻引發了一場“傍名牌”糾紛。2024 年,因廣東某公司取名“相宜”,并在電商平臺、展會使用“相宜”標識銷售面膜等商品,“相宜本草”商標權利人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既構成商標侵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使用侵權標識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8.4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傍名牌”還是“取自詩意”名稱
原告上海某化妝品公司系“相宜本草”系列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在化妝品、面膜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并于2020年被納入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2024年,原告發現,2022年9月成立的廣東某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了“相宜”字樣,并獲得了登記。該公司還在電商平臺上開設網店,銷售面膜粉、貼片面膜等商品,在商品介紹中標注品牌為“相宜”。不僅如此,2024年5月,該公司在參加展會時,在展位、員工名片及微信中均使用帶有“相宜”字樣的標識。
原告認為,廣東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本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相宜”文字登記企業字號并使用的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廣東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使用帶有“相宜”字樣的企業字號,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被告辯稱,從未將“相宜”等標識實際使用在商品及包裝上,公眾并不會因此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權侵權。并且被告的企業名稱取自古詩“淡妝濃抹總相宜”,屬善意使用,“相宜”與“相宜本草”二者商標的知名度也并不等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賠償8.4萬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原告系“相宜本草”商標的權利人,涉案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內,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
其次,關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查明,被告在展位、名片、員工微信以及商品銷售頁面中都使用了“相宜”標識,以上均屬于商標性使用。從被告使用標識的音、形來看,整體上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且“相宜”一詞雖有其本身含義,但用在化妝品上,指向顯著性較強。同時,原告商標注冊時間較早,已在該行業獲得了一定知名度,而被告將被訴標識使用在同類商品上進行宣傳,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故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關于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在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宜本草”已經具備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告將“相宜”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且與原告經營同種類商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及后果等因素,判決被告停止使用侵權標識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4萬元。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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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暢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
法官
企業名稱即便已經被核準注冊,也并不等于使用行為當然合法。如果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以及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均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本案明確了將他人知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并突出使用的雙重違法性,區分了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為同類商標標識沖突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規則。法院通過判決對知名品牌實現強保護,即便被告未完整使用“相宜本草”全稱,使用核心識別部分“相宜”仍構成侵權,有效遏制了“傍名牌”行為,對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凈化市場環境具有積極效應。
線索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劉暢
文字編輯丨胡婭雯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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