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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5 年 12 月發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涉案模具企業因大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稽查,相關責任人員被立案偵查。
案情回顧
中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主營模具研發、生產與銷售,經稅務機關稽查查明,該公司在 2022 年至 2024 年經營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11 份,票面金額合計 1979.87 萬元,稅額合計 336.58 萬元。上述發票均已被該公司違規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造成國家增值稅款巨額流失。
處理結果
- 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追繳稅款 174.75 萬元、加收滯納金的行政處理決定;
- 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涉案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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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說法
結合本案中山制造業企業高發的虛開刑事風險,作出如下補充解讀與合規提示:
第一,關于大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量刑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認定為 “數額較大”;數額在 250 萬元以上的,認定為 “數額巨大”。本案中,涉案企業虛開稅款數額達 336.58 萬元,已達到 “數額巨大” 的量刑標準,相關責任人員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后果極其嚴重。實務中,很多制造業企業因行業特性,存在部分采購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的情況,部分經營者便鋌而走險,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填補進項缺口,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直接觸犯刑法,一次虛開就可能讓經營者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企業也將徹底失去經營資格。
第二,關于虛開案件中的單位犯罪與個人責任劃分。很多企業經營者認為,虛開發票是公司行為,個人不會承擔責任,這是極其嚴重的認知誤區。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 “雙罰制”,既要對單位判處罰金,也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實務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財務負責人、直接經辦人員,均會被認定為責任人員,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即便只是按照老板指示經辦的財務人員,也可能被認定為從犯,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第三,律師實務合規建議。一是制造業企業針對采購端無法取得進項發票的行業痛點,應通過合規的稅務籌劃方式解決,比如選擇具備開票資質的正規供應商、規范采購流程、利用國家出臺的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稅負,絕對不能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違規抵扣;二是企業應定期開展稅務合規自查,重點核查發票與交易的真實性、四流一致性,及時發現并整改稅務漏洞,避免小問題演變為刑事風險;三是企業一旦因虛開發票被立案偵查,務必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稅務刑事律師介入,積極退繳稅款、補繳滯納金與罰款,主動合規整改,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刑事處罰力度,爭取不起訴、緩刑等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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