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廣東深圳15歲少女小劉在酒吧當陪酒女,飲用含“滴滴原液”的飲品后因γ-羥基丁酸中毒身亡的真實案件。小劉厭學泡吧,父母管不住后索性撒手不管。案發后,調酒的酒保、陪酒的客人、酒吧營銷均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酒吧公司賠償123萬元,幾名被告另賠36萬元,共計159萬元。文章分析了“滴滴原液”的毒品屬性、各被告的刑事責任劃分、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違法性,以及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的法律后果。結論指出:這159萬,是孩子的命換來的,父母花的時候,良心能安嗎?
一、15歲,本該在教室的年紀,她卻倒在了出租屋里
這事發生在廣東深圳,說起來真的讓人又氣又惋惜。
小劉才15歲,書讀不進去,就愛往酒吧那種熱鬧地方鉆。去了幾次覺得來錢快還自在,干脆留在那當陪酒女了。在她看來,這活兒簡直是天上掉餡餅——既能天天喝酒玩,還能把錢賺了,比坐在教室里聽課舒服一萬倍。
她爸媽一開始也罵過攔過,可小劉脾氣倔,說多了就跟家里吵架,甚至夜不歸宿。次數多了父母也心累,索性撒手不管了,就當沒這個孩子,任由她在外面混。
就這么著,本該在教室背單詞考高中的年紀,她天天穿著超短裙在酒吧的酒桌旁打轉。為了多拿酒水提成,每次喝酒都往死里灌,好幾次喝到趴在桌子上不省人事,去廁所吐了繼續陪下一桌。她仗著自己年輕身體好,從來沒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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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杯“滴滴水”,要了她的命
有天晚上,店里來了兩個男客人王某和梁某,酒吧營銷鄭某一看是舍得花錢的主,趕緊湊上去招待,還拿出了店里的“招牌新飲品”——就是加了“滴滴原液”的酒,說這玩意兒喝著勁大、夠刺激。鄭某轉頭就叫了小劉過來陪這兩個客人。
小劉一看這單生意要是做成了提成少不了,嘴甜得不行,一會兒講笑話逗兩人開心,一會兒勸他們多點酒。玩骰子的時候輸了也喝得特別爽快,桌上的很快喝光了。
王某和梁某正喝到興頭上,讓鄭某再拿點加了料的酒過來。鄭某轉頭找酒保羅某,羅某熟門熟路往空酒瓶子里滴了30滴“滴滴原液”,再兌上酒和綠茶晃了晃,就端過去了。
幾個人你一杯我一杯,喝到凌晨四點多。王某和梁某玩夠了買單走人,小劉也暈暈乎乎回了出租屋。
結果剛到家沒半小時,她就覺得心臟突突跳得快蹦出來,頭也暈得睜不開眼,渾身難受得直打滾。趕緊求救,送到醫院搶救了半天,還是沒救回來。15歲的年紀,就這么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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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滴滴原液”到底是什么?是毒品!
后來鑒定結果出來了,小劉是γ-羥基丁酸中毒死的。
所謂的“滴滴原液”里有1,4-丁二醇,這玩意兒喝到肚子里就會轉化成γ-羥基丁酸。而γ-羥基丁酸是什么?是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屬于合成毒品。
這東西對人體的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低劑量攝入會讓人興奮、致幻,高劑量攝入會導致鎮靜、麻醉,一次性過量攝入可引起急性中毒,導致昏迷甚至死亡。小劉就是活活被這東西毒死的。
所謂的“新潮特調”“神仙水”“滴滴水”,根本不是普通飲品添加劑,而是要命的毒品前體。不管你是賣這個的,還是喝這個的,只要沾了,都要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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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了:4人獲刑,酒吧賠了123萬
小劉的爸媽接到通知時整個人都傻了。之前不管孩子,現在人沒了,急紅了眼把酒吧營銷鄭某、兩個客人王某和梁某、調酒的羅某連帶著酒吧公司全告上了法院。
法院怎么判的?
第一,四個被告都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酒保羅某被判1年10個月,客人王某被判1年10個月,客人梁某被判1年,酒吧營銷鄭某被判1年7個月。
為什么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因為他們雖然往酒里加了有害物質,但沒有證據表明他們就是想害死小劉。但他們應當預見到這種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真出了人命,這就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幾個人的刑期都在一年到一年十個月之間,說明法院認定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二,民事賠償方面,總共賠了159萬。
王某、梁某、鄭某三個人分別賠償了小劉家里26萬、7萬、3萬,一共36萬,并且獲得了家屬的諒解。
酒吧公司另外賠了123萬。
加起來159萬,這筆錢不算少,但一個15歲的孩子,就這么沒了。
第三,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本身就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小劉才15歲,是明顯的未成年人。酒吧不僅沒攔著她進來,還讓她當陪酒女,還往她酒里加毒品。這已經不是違法的問題了,這是在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飲用,因經營者的過錯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飲酒后遭受人身損害,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個案例和本案的情況非常相似——都是15歲未成年人,都是在經營場所飲酒后出事。區別在于,那個案例的受害者是溺水死亡,而本案的受害者是直接中毒死亡。
五、最該被罵的人,是孩子的父母
這事爆出來后,網友吵翻了。有人說酒吧太黑心,有人說那幾個客人該重判。但說得最多的,還是對小劉父母的質疑:
“15歲的姑娘去酒吧當陪酒女,當爸媽的沒責任?現在人沒了拿了一百多萬,合著之前不管不問,最后還靠孩子的命賺了一筆?”
這話說得雖然難聽,但有沒有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這不是一句空話,是法律寫死的。
小劉15歲,厭學、泡酒吧、夜不歸宿,父母管了幾次管不住就“撒手不管了”“就當沒這個孩子”。這叫履行監護職責嗎?這叫盡到保護義務了嗎?
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法院會審查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監護人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那么監護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而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小劉的父母如果真的被告上法庭,法院完全有可能認定他們“監護不力”,讓他們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只不過在這起案件中,死者家屬是原告,侵權人是被告,所以沒有人去追究父母的責任。
但法律不追究,不代表良心不用追究。生了孩子不教不管,任由她往火坑里跳。現在人沒了,拿一百多萬的賠償,花的時候心里能踏實嗎?
六、寫在最后
說句實在話,這個15歲的姑娘確實走錯了路。厭學、泡吧、當陪酒女,每一步都在往懸崖邊上踩。但她才15歲,一個15歲的孩子,腦子還沒長全,自控力還沒發育好,她需要的是有人拉住她,不是任由她墜落。
酒吧為了賺錢,給未成年人提供陪酒服務,還往酒里加毒品,這是吃人的生意。
那幾個客人,為了找刺激,喝什么“滴滴水”,喝完了拍拍屁股走人,害死一個15歲的姑娘,自己也得坐牢。
而小劉的父母,你們是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線。你們說管不住,說心累了,說就當沒這個孩子。可法律上你們永遠是她父母,良心上你們這輩子都得背著這筆債。
159萬,是孩子的命換來的。
最后問大家一句:你覺得在這起悲劇中,誰的責任最大?酒吧、客人、還是父母?如果你是法官,你會讓父母承擔一部分責任嗎?
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你的看法。
來源: 綜合自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文書、中國裁判文書網、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報道(文中人物“小劉”為化名,真實案件信息可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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