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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讓直行
是道路通行的基本安全準則
然而不少駕駛人在轉彎時
未遵守讓行規定
疏于觀察后方車輛動態
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2026年3月9日,何某駕駛小客車行駛至國道321線453公里蒙山縣新圩鎮高速路口時,與由陸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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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交管部門調查后認定,在本次事故中,何某駕駛車輛通過路口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起來看看法律法規中
關于“轉彎不讓直行”的相關規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公安交管部門提示
機動車駕駛人
行經路口時
務必提前減速觀察
主動避讓直行車輛
非機動車騎行者及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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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寧業琛
內容來源:廣西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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