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注意到蕪湖發布了《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蕪湖市市區住宅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標準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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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通知》 共4個部分,主要是對蕪政辦〔2022〕3號文、蕪政辦〔2024〕5號文及蕪政辦〔2025〕6號文中住宅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標準進行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住宅房屋補助標準。
1.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標準由“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0%”調整為“不超過1%”;
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標準由“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0%”調整為“不超過5%”。
2.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標準由“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調整為“不超過1%”;
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標準由“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調整為“不超過5%”。
(二)調整住宅房屋獎勵標準。
1.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標準由“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5%”調整為“不超過1%”;
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標準由“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5%”調整為“不超過10%”。
2.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標準由“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調整為“不超過1%”;
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標準由“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0%”調整為“不超過5%”。
(三)房票安置部分不調整。
(四)其他。規定了《通知》的施行時間、其他相關文件的廢止及適用情況、解釋主體及本規定施行前已實施項目如何處理。《通知》明確:新標準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
《通知》原文如下: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蕪湖市市區
住宅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標準的通知
蕪政辦〔202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決定對蕪湖市市區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住宅房屋補助
對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征收補助。
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5%。
集體土地上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具體補助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補助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
二、住宅房屋獎勵
對簽約期限(征收規定期限)內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10%。
集體土地上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具體獎勵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1%;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獎勵標準不超過人均標準補償面積補償(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5%。
三、房票安置補助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自愿領取房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政策基礎上,再給予房票安置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含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價值)的25%。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自愿領取房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在已有的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政策基礎上,再給予房票安置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補償、人均不足標準補償面積的區位價格補助和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費用的總額的25%。
市區江南片區(不含灣沚區、繁昌區)的被征收人可通過領取房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進行安置。具體政策按照《蕪湖市市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意見》執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蕪湖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標準的通知》(蕪政辦〔2024〕5號)同時予以廢止。《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5〕6號)、《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蕪政辦〔2022〕3號)中關于住宅房屋征收補助、獎勵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實施中涉及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助、獎勵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釋。涉及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助、獎勵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解釋。
本通知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蕪湖市市區江北區域、灣沚區、繁昌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8日
信息來源 蕪湖365淘房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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