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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廣西某九年級學生韋某某在學校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4月28日,聯合調查組通報“九年級學生在校墜亡”事件:“經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查閱視頻監控、走訪師生等核查取證,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請廣大網友尊重逝者,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社會輿論環境。”
4月24日,云南某縣中學老師張某輝從教學樓四樓跳樓。張某輝在跳樓前,曾留下一封遺書,信中描述了其在近期遭受職場霸凌的經過。4月27日,該縣教育體育局發布情況通報:關于網傳老師張某某墜樓一事,當事人已及時送醫救治,目前已脫離生命危險,正在醫院住院康復;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等部門已于事發當日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墜樓”一詞并不復雜,就是人或物體從建筑物的高處掉落至低處,起初官方通報或媒體報道常優先使用"?墜樓?"一詞,因為主觀動機(是否自愿)難以立即認定,使用“墜樓”更嚴謹客觀。
然而,以上這兩起所謂的“墜樓”事件中,一個“墜樓”者尚在,還留有遺書,是否屬于“自愿”已經清清楚楚;另一個已經死亡,但官方已排除刑事案件。總之,這兩起所謂的“墜樓”事件,分明是“跳樓”事件,為何官媒報道和官方通報都使用“墜樓”一詞?
官方一邊天天告誡網友“尊重逝者,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社會輿論環境”,一邊把“跳樓”說成“墜樓”,這就是所謂的“尊重逝者,不信謠、不傳謠”嗎?
媒體大用春秋筆法,這讓人想起了4月23日中國婦女報發布了的一篇報道,標題為《15歲少女凌晨過量飲用,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開頭就是:“當你走進酒吧點了一杯特調飲品,你永遠不知道這杯飲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還可能摻著什么。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據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深圳曾發生一起因誤飲‘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劇,年僅15歲的少女劉某甲,在酒吧過量攝入含該成分的飲品后,因γ-羥基丁酸中毒身亡……”
其實,通過判決書可知,這不是“意外過量飲酒”,而是幾名男子在酒吧,使用屬管制的合成毒品(俗稱“滴滴水”、“迷奸水”)毒害15歲的少女。中國婦女報竟然在標題上大用“春秋筆法”,把“4男子投毒”這個核心加害行為,替換成“少女過量飲用”的受害者行為,這樣一來把加害者的惡意犯罪,稀釋成“受害者個人行為導致的悲劇”。
更令人不解的是,這篇報道不僅在標題上使用“春秋筆法”,在正文開篇,再次以“誤飲”二字,試圖模糊4名男子毒害未成年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這不是受害者有罪論的暗示嗎?不久,在網友們批評下,中國婦女報終于把標題改成了《15歲少女凌晨遭下毒品,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
中國婦女報改了,但今晚報、極目新聞、海報新聞等依然照用中國婦女報的標題;錢江晚報、濟南日報、陜西都市快報、遼寧資訊廣播等媒體,是以《15歲少女凌晨過量飲用“滴滴水”,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為標題進行報道;不僅如此,大江新聞的標題是《15歲女孩酒吧過量飲用“滴滴水”,因y-基丁酸中毒搶救無效身亡》;揚子晚報是《一杯飲品,一條人命,15歲少女凌晨過量飲用,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酒吧所屬公司另賠123萬元》;廣州廣播電視臺是《15歲女孩過量飲用“滴滴水”致死,一定警惕酒吧“特制飲品”》;江西的新法治報是《15歲女孩凌晨過量飲用“滴滴水”,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新法治報》;搜狐新聞客戶端是《15歲少女酒吧誤飲“不明液體”,搶救無效身亡!調查后系“毒原液”》……
讓人震驚是,“中國普法”4月27日的標題是《15歲少女酒吧飲用“滴滴水”,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中國普法號稱“以權威聲音、主流價值、法治特色、清新表達為宗旨,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堅持真實性、原創性、互動性、服務性相統一……”。
“中國普法”不是小報小媒啊,而是司法部的公眾號,屬于官方的普法賬號。結果是,它的標題把“凌晨”倆字去掉了,但“飲用”還在。一個15歲的孩子,被人下了毒,死了,這叫“飲用”?我真的醉了。
“跳樓”說成“墜樓”,“遭下毒品”寫成“過量飲用”,其實,這樣的新聞報道如今已經屢見不鮮了。公共媒體被稱為“社會公器”,為什么一些媒體罔顧新聞倫理和最基本的道德底線,不惜大用春秋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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