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歷時近20年的千萬股權追討案,經最高法指定異地審理后,提起訴訟的董福后等85名退休礦工被山西高院認定系內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稱“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并享有分紅。
然而,另外13名退休礦工在本地法院起訴蒙南公司,卻遭遇“同案不同判”——內蒙古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一審在幾個關鍵問題上與山西高院已生效判決認定不同。
4月22日,“司法裁量權規范與同案同判法治構建”研討會在京舉行,會議由資深媒體人劉萬永主持,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郭衛華,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以及多家媒體記者參會。會上,蒙南公司股東身份確認案受到關注和討論。
退休礦工方的代理律師劉家輝說,董福后等人自2007年起訴蒙南公司股權糾紛,兩審被以不受法院管轄駁回,其接手后向最高法申訴成功,發回內蒙古重申,但仍被以不屬法院管轄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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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輝律師
此案歷時近20年,歷經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檢介入監督終獲勝訴——該案異地審理,山西高院終審判決董福后等85人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享有股權819800元,占股18.8%,并享有原始股本金73倍的分紅及相應利息。
但蒙南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2025年4月26日,79名退休礦工(有6人退出集體訴訟)向山西大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同中院以“請求事項與判項內容嚴重不符”為由,駁回其申請。蒙南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請監督亦被駁回。經過當事人和律師的多方奔走,目前已進入執行程序。
董福后等人的案件勝訴后,情況相同的另外13人于2025年初再次立案。據劉家輝律師介紹,這13人曾于2017年在內蒙古準格爾旗法院起訴,當時董福后等人的案件正在審理中,為了等待其終審,當時撤回了起訴。
這13人要求法院確認原始股東身份及相應股權,并分配相應的分紅。今年3月27日,內蒙古準格爾旗法院一審確認了其中12人的原始股東身份,但駁回了這12人對股權利益分配的訴求,還駁回了另外一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方質疑,其事實和訴求與董福后等人的案件相同,但準格爾旗法院在幾處關鍵問題上與山西高院已生效的判決認定不同,故意背離生效判決及民訴法規定,導致“同案不同判”,目前已上訴至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13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對蒙南公司分立形成的三家公司法律性質認定錯誤,導致法律適用嚴重錯誤,剝奪了上訴人在分立公司中的合法權益。
他們表示,山西高院的判決已認定在訴訟過程中,蒙南公司分立出城塔公司、碓臼溝公司、川宏公司三家公司,而非設立子公司,兩者法律關系存在本質區別。
他們還認為,對完全相同的分紅問題,山西高院在董福后等人的案件中已作出了按股本金73倍的明確判決,對處理基于蒙南公司同一改制背景、同一侵權模式的糾紛,具有參考和約束力,但準格爾旗法院在同類事實背景下拒絕審理分紅問題,導致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
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郭衛華說,作為曾經的法官,自己對準格爾旗法院一審判決結果表示驚詫,“下級法院在有前案明確判決的情況下作出如此判決,有漠視最高法司法權威之嫌,徒增當事人訴累。”郭衛華認為,此案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作出如此判決?是辦案水平的問題?還是揣著明白裝糊涂?亦或是背后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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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衛華(右)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分析認為,山西高院的生效判決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確認維持,已就同類案件確立清晰裁判規則,“該案歷經多級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審指令,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具有既定既判力與類案參照效力。”
連大有律師表示,準格爾旗法院審理的13人案件中,其中12人與董福后等人案的職工主體身份相同、改制背景相同、權利來源相同、侵權事實相同,屬于集體訴訟的第二批次案件,本應同案同判、一體保護,但準格爾旗法院的一審判決卻作出明顯矛盾的裁判:一方面認可12名職工的股東資格,另一方面卻以訴訟請求不明確等理由駁回分紅請求,使股東身份淪為空名;一方面在審理查明部分明確認定三家關聯公司由蒙南公司分立而來,另一方面在裁判說理中擅自將其界定為子公司,以此排除責任承擔;對未簽協議、權利最應完整保護的1名退休人員,反而全盤駁回訴訟請求,邏輯倒置、是非顛倒。
“更為嚴重的是,13人案的承辦法官明顯違反審判紀律與法律適用規則:一是拒不承認生效裁判拘束力,對已生效的山西高院的判決視而不見,藐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以中國不是案例法國家為由,人為制造同案不同判;二是故意歪曲關鍵事實,同一判決書前后對企業性質認定相互矛盾,以篡改事實的方式削弱職工權利主張,已超出合理裁判偏差范疇;三是公然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在確認股東資格的前提下,非法剝奪法律賦予股東的分紅權,構成對審判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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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大有律師
連大有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法官法》亦明確規定,法官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違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13人的一審判決中,生效裁判在前、法律條文明確、案件事實清晰,法官仍作出矛盾、錯誤、自相違背的裁判,已難以用認識偏差或工作疏忽解釋,本質上是對司法公正底線的突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類案不同判,傷害的是法治統一;事實被歪曲,動搖的是司法根基;裁判相矛盾,透支的是公信根基。國企改制職工的量化資產股權,是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合法財產權益,承載著職工切身利益與合理期待,理應得到統一、平等、剛性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絕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裁判、任性裁判、錯誤裁判,更不允許背離事實、無視法律、踐踏公平。”連大有律師表示,二審法院應依法糾正一審錯誤判決,實現同案同判;紀檢監察機關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涉嫌枉法裁判的行為嚴肅核查、依規依紀追責,以有力舉措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以公正裁判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盼。
“司法公正沒有折扣,法律適用不容任性。唯有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落實類案同判、統一裁判尺度,才能守住法治生命線,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力量。”連大有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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