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2克黃金,被扣押整整30年。
2026年4月,這起跨越世紀的陳年舊案終于迎來轉機——營口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76歲的潘永嘉老人,在等了半輩子后,終于看到了正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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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的那個機場
時光倒回1996年5月6日,43歲的潘永嘉在大連周水子機場準備登機。
他隨身攜帶的,是他精心購買的2859.2克黃金制品——包括18K金項鏈、金墜等,共21包。當時金價每克約80-95元,這批黃金價值約22-27萬元。
按照潘永嘉家屬的說法,買這些金首飾是想"留些資產,有18k金,也有24k金"。對于普通家庭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投資。
然而,就在機場,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為由,將潘永嘉帶走,黃金制品當場被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審查11天后,家人繳納5萬元保證金,他才被取保候審。
誰能想到,這一扣,就是整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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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的追問之路
從取保候審的那天起,潘永嘉就陷入了一個漫長的法律黑洞。
按照正常程序,取保候審之后,案件要么移送起訴,要么撤案了結。但潘永嘉既沒有收到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也沒有收到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甚至從未被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這30年間,他反復向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進展、索要黃金,得到的都是模糊的回應:"正在核查中"、"需進一步研究"、"負責人已調離崗位"。
從43歲奔波到76歲,三十年黃金歲月,在無盡的等待中耗盡。
2024年8月,潘永嘉再次致電蓋州市公安局。對方工作人員的回答令人瞠目結舌: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連經辦人自己都不清楚案件現在的狀態。
更離譜的是,當公安局向蓋州市人民銀行查詢黃金交售記錄時,銀行回函稱:因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
近3000克的黃金,就這樣在法律意義上"憑空消失"了。
法律的尷尬:"超時效"抗辯為何站不住腳?
2026年1月6日,76歲的潘永嘉委托律師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然而,蓋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只有一條:請求已過時效。
這個理由在法律專家看來,存在明顯問題。
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請求時效為兩年,但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潘永嘉代理律師張鐵雁指出:只要扣押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當事人就依法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財產權: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本案中,賠償義務機關至今未作出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且本案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蓋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
同類案件:這并非孤例
潘永嘉的遭遇并非個案,此類歷史遺留的黃金扣押爭議,在全國多地都曾出現。
青海馬光輝案:1994年被扣押7800余克黃金,26年后,公安部作出復議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60日內返還黃金5183克。公安部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涉案黃金已處理并已告知當事人,應視為扣押處于持續狀態,未超過賠償請求時效。
蘭州馬有蘇案:1991年19.4公斤黃金被蘭州市公安局扣押,當事人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黃金也未歸還。2018年提出賠償申請,被以《國家賠償法》施行前的行為不適用為由駁回。
這些案件共同揭示了一個問題:上世紀90年代,中國正處于黃金管理體制改革期,政策嚴格,地方執法標準不一,緝私尺度并不統一。那是一個規章嚴明與靈活邊界的模糊地帶,潘永嘉們便是在這種縫隙里跌入了半生的困局。
時代的背影:從統購統配到市場化
要理解這些案件的特殊性,必須回到那個特殊的時代背景。
1983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政策,禁止私自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90年代初正處改革過渡期,政策嚴格,地方執法標準不一,緝私尺度并不統一。
直到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黃金交易所正式開業,標志著黃金市場化改革初步完成,此后金價才完全由市場決定。
有人估算,1996年金價約80元/克,潘永嘉的2859克黃金價值約22.87萬元;到2026年4月黃金現貨價已達1038元/克,這批黃金的市值已接近300萬元。
黃金還是那批黃金,價值的鴻溝卻已橫亙在三十年的時光兩端。
遲到的正義:營口公安的復議決定
在潘永嘉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后,事情終于迎來轉機。
4月30日,潘永嘉收到了營口市公安局于4月28日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營口市公安局查明:1996年5月6日,蓋州市公安局以潘永嘉涉嫌投機倒把為由將其攜帶的21包特征為黃色18K的金項鏈、金墜,共2859.2克予以扣押,并對其收容審查。同年5月17日,蓋州市公安局解除對潘永嘉的收容審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收取保證金5萬元整。
關鍵點在于:依據蓋州市公安局向營口市公安局作出的書面答復及提供的相關證據,本案至今訴訟程序尚未終結。
營口市公安局認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情形。
最終,營口市公安局決定:責令蓋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深層追問:黃金到底去了哪里?
這個案件最蹊蹺的地方在于:近3千克的黃金,到底去了哪里?
根據現有信息,警方無法提供黃金處置、移交、上繳的完整記錄,也拿不出合法結案手續。
按照法律規定,扣押物品與案件無關,應三日內返還;就算涉案,偵查結束后也必須及時處理,一扣30年明顯違規。
關于賠償標準,爭議不小:
- 1996年金價約每克95元,這批黃金當時價值約27萬元;
- 按2026年4月現貨金價估算,現在市值已超200萬元,差距巨大。
依據《國家賠償法》,能返還原物先返還原物;原物滅失,應給付相應賠償金。近年司法實踐普遍支持按賠償時市場價賠償,而不是幾十年前的低價。
此外,當年收取的5萬元保證金,也應一并退還并支付利息。
這起案件的深層警示
潘永嘉的遭遇之所以引發全網關注,不只是因為黃金值錢,更因為它戳中了公眾對"法治"和"公平"的深層關切:
第一,程序正義的缺失
合法財產被長期扣押,程序嚴重瑕疵;案件懸而不結,當事人維權無門;涉案財物管理不規范,檔案丟失,責任誰來擔?
第二,時效適用的困境
辦案機關未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請賠償的,依法應當受理。不能用"拖字訣",把公民的合法財產拖成"無主物",把公民的維權路拖成"死胡同"。
第三,執法責任的邊界
承辦人去世、檔案被洪水沖走,但正義不應失效。辦案機關責任不因人員變動、檔案丟失而免除,警方仍負有查清、返還、賠償的法定義務。
給執法部門的建議
這起案件給執法部門帶來怎樣的啟示?
作為攜帶貴重物品入境的旅客,應該遵循哪些規范?
律師岳雪飛指出:
對于公民而言:無論是進出中國的國境,或者是進入他國的國境時,一定要了解海關對于出入境旅客的提示。比如哪些物品禁止出入境,或者允許出入境的數量,需要提前掌握,避免觸犯我國或者他國的法律。
對于執法部門而言:現在法律規定相對是比較完備了,但是作為執法的個人,需要留意自己對這些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是否正確,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避免在執法工作中發生錯誤。
更重要的是:檔案管理、涉案財物管理必須規范。承辦人可以退休、去世,但執法責任不能跟著"退休""消失"。
結語:三十年后,正義雖遲但到
檔案被洪水沖走了,承辦人不在了,但正義不應失效。
好在,這一回,老人等來了一個"和解可能性很大"的回應。
我們期待蓋州市公安局恪守程序、公正處理,讓發生在1996年的那段舊事,在2026年迎來一個真正公正的回答。
這不僅是潘永嘉老人一個人的希望,更是對所有公民財產權的一次守護。
我們常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對潘永嘉來說,這遲到的正義,整整等了三十年。人生能有幾個三十年?
這三十年里的焦慮、等待、無奈,又豈是一句"和解"能輕易撫平的?
這件案子的最終解決,不僅關乎一個人、一批黃金,更關乎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公權力的每一次行使,都該有邊界、有約束、有始有終。
黃金可能找不到了,但公道不能找不到。
辦案人可能不在了,但執法的責任不能不在。
法治社會,總得給舊案一個說法,給當事人一個交代。這不是苛責誰,而是守住底線。因為,無論結果如何,解開這樁懸案的過程,本身就是在填補法治的漏洞,重建公眾對程序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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