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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意見常被稱作 “證據之王”,一旦被法院采信,往往直接決定案件走向。但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這份看似專業的文書絕非不可推翻的鐵證,只要找對方法,哪怕沒有專業法律功底,也能完成有效質證,守住自身合法權益。
直奔主題找破綻,死磕文書形式瑕疵。法律明確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有爭議的材料也必須由法院認定后,才能交給鑒定機構使用。拿到鑒定意見后,首先要核對鑒定所用的材料,是不是經過雙方當庭質證、法院認可的內容,如果鑒定機構私自采用了未質證的材料,哪怕結論再專業,這份鑒定意見也喪失了合法基礎,直接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釜底抽薪查源頭,咬死檢材是否純凈。要先核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備對應事項的法定執業資質,資質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完成年度審驗,執業范圍是否和本次鑒定事項匹配;同時要核查是否存在辦案人員參與鑒定、鑒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等應當回避卻未回避的情形,只要存在上述問題,鑒定意見的合法性從根源上就無法成立。
拓寬思路找外援,抓程序違規與死穴。不要先盯著鑒定結論焦慮,先核對文書的法定要件:是否加蓋了合法的鑒定專用章、鑒定人簽名是否為本人簽署,多份文書的簽名可重疊比對,若筆跡、間距完全重合,大概率是模板打印的偽造簽名,當事人王某就在一起人身損害案件中,通過這一方法發現了對方鑒定意見的簽名造假,最終法院未采信該證據;同時還要核查文書是否有唯一編號、是否注明鑒定時間地點、是否附有鑒定人資格證明與承諾書,缺少任何一項法定要件,都屬于形式違法。
拿著放大鏡找茬,摳死鑒定標準和過程。要逐字比對國家發布的正式鑒定標準,揪出其中偷換概念、錯用標準的問題,比如把紅腫等同于挫傷、把范圍等同于面積這類常見錯誤;同時可向法院申請調取完整鑒定卷宗,核查是否有真實的檢驗記錄、現場照片等原始材料,若只有結論沒有完整鑒定過程,本質上就是 “憑空鑒定”,不具備證據效力。
除此之外,還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調取鑒定機構的管理信息作為補充證據;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要及時書面提出,要求鑒定人出庭,法律明確規定鑒定人經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其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質證時不要孤立看待單個問題,要把各類違法情形串聯起來,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讓法官清晰看到鑒定意見的全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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