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財中
風險測評匹配
是銀行推薦產品的基本要求
近日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則案例顯示
盡管銀行推薦的產品風險等級
與投資者李某某的風險測評
結果相同
卻仍被法院認定為
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
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15000余元
案例:三次測評不一致引紛爭
李某某自2015年起開始購買理財產品。2021年9月,某銀行客戶經理張某向李某某推介A信托計劃。該產品類型為穩健型,風險評級為R3級,需要投資人為穩健型投資者,且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
第一次測評:2021年9月1日,李某某在該銀行柜臺上進行了第一次客戶風險測評,根據其填寫的問卷內容,測評結果顯示李某某的投資者風險類型為保守型,適合購買低風險類產品。
第二次測評:9月2日,李某某在張某的指導下,用手機下載了該銀行的App,并通過手機線上進行了第二次客戶風險測評,結果顯示李某某為穩健型投資者。
第三次測評:9月24日,李某某在張某的指導下,第三次在手機銀行上進行了風評,將家庭金融凈資產填寫為大于300萬元,評估結果為穩健型,并通過App線上成功購買了50萬元A信托計劃。
2023年10月13日,李某某贖回A信托計劃,損失本金5萬余元。李某某表示,張某向其推介案涉產品時,僅告知該產品為某銀行發行,未告知該產品為信托產品,也未告知該產品可能會有虧損。而且,其本人一直購買的是保本理財產品,案涉信托產品是張某代其在手機上操作,且其三次風險測評結果不一致,違背常理。李某某認為,其不符合案涉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條件,銀行作為銷售機構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故起訴該行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
普通投資者短期內多次填寫風險測評內容不一致,導致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評估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時,金融產品銷售者或金融服務提供方能否認為在后的測評效力優于在先測評?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
代銷銀行適當性管理的核心要求是代銷機構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本案中,李某某在短短不足一個月期間三次進行風險測評,且測評結果不盡相同,其中第一次測評結果不滿足其購買信托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要求,后兩次滿足了其購買案涉信托產品的風險承受能力要求。李某某雖主張后兩次風險測評是某銀行工作人員使用李某某手機進行的操作以此規避“雙錄”的規定要求,某銀行不予認可,且李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然而比對李某某三次風險測評問卷的回答,不難發現其中多個相同問題的回答前后矛盾,這導致三次風險測評結果存在較大偏差。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因測評時間相隔太近,不應當然認為在后的測評效力優于在先測評。對于年過六旬的李某某短期內甚至是連續兩天內風險測評結果的顯著變化,本應引起某銀行的高度關注,并采取合理措施排除導致測評結果變化的不合理因素,修正風險測評結果的偏差,但某銀行并未保持審慎態度和采取相應措施,而是直接采用了在后形成的風險測評結果,對李某某購買涉案產品并遭受損失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某銀行并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在綜合考慮李某某具備一定投資經驗,以及金融產品固有風險的基礎上,判令某銀行賠償李某某損失15000余元。
據了解,以往風評結果的有效期通常根據產品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分。例如:
公募基金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信托產品不超過2年;
銀行理財或資管產品通常為12個月。
今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對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進一步予以規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十二個月,超過十二個月未評估或者投資者主動告知存在可能影響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金融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或者與其交易時,應當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重新進行評估。”
那么,有效期內同一投資者購買不同類型或不同風險等級產品時,是否需要重新進行風險測評?不同測評結果如何確定哪一結果是真實有效的?
本案主審法官說,實踐中通常采取“孰近”原則,并允許投資者自身情況發生變動時“動態調整”加“孰優”確認的原則。
為避免風評過于頻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資者在同一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單日不得超過兩次,十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八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與最近一次結果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提示,請投資者對變動情況再次確認。”
“本案作出裁判時《管理辦法》尚未施行,但本案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裁判思路與上述監管要求不謀而合。”主審法官表示,裁判認為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與最近一次結果不一致時,金融機構應當對此予以特別關注并采取合理措施排除導致測評結果偏差的不合理因素,確保風評結果的真實有效。
法官提醒
投資者在風險測評過程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如實填寫測評問卷,確保風險測評結果真實有效。
金融機構也不能代客評估,避免對客戶進行不當提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影響評估結果的真實、有效性。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聶國春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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