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不斷推動建立健全嚴進、嚴管、重罰的燃氣安全管理機制,嚴厲查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穩定運行。現梳理公布第七批執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經營、儲存、充裝、運輸瓶裝液化氣問題。希望各地各部門認真學習、引以為戒,結合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堅決防范和遏制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
黃山市黟縣某液化氣公司違規儲存案
【關鍵詞】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氣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相對人:黟縣某液化氣公司
案由:2026年1月15日,黃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暗訪檢查發現,黟縣某液化氣公司配送工在黟縣漁亭鎮益好五金店門口及店內違規儲存15公斤裝液化氣鋼瓶共計13瓶,該場所不具備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儲存條件,存在安全隱患。
【查處理由及結果】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該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罰金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亳州市譙城區某液化氣公司違規儲存案
【關鍵詞】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氣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亳州市譙城區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亳州市某液化氣公司
案由:2026年1月,根據省2025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反饋,譙城區某液化氣公司“廠區內存放滿瓶液化石油氣,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查處理由及結果】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亳州市譙城區城市管理局依法對該行政相對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金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六安市舒城縣某液化氣公司違規儲存案
【關鍵詞】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液化氣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舒城縣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舒城縣某液化氣公司
案由:2025年11月7日-12月2日期間,舒城縣某液化氣公司在其下屬兩處供應站儲存液化氣,日儲存量均超過《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大儲存量,且部分已充裝液化氣瓶違規露天存放,屬于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查處理由及結果】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舒城縣城市管理局依法對該行政相對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金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池州市東至縣某液化氣公司違規充裝案
【關鍵詞】
違規進行氣瓶充裝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東至縣某液化氣公司
案由:2025年11月21日,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東至縣某液化氣公司在進行液化氣充裝時,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內容與實際不符,存在違規操作。
【查處理由及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池州市東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行政相對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金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亳州市渦陽縣侯某非法儲存、運輸、銷售液化氣案
【關鍵詞】
非法儲存、運輸、銷售液化氣
【基本案情】
執法機關:渦陽縣公安局曹市派出所
行政相對人:侯某
案由:2026年1月26日,渦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渦陽縣公安局曹市派出所對相關線索進行核查,在曹市鎮一自建民房內查扣侯某非法儲存的不合格液化氣鋼瓶17只(50公斤鋼瓶12只、15公斤鋼瓶5只)。
【查處理由及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渦陽縣公安局曹市派出所依法對候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淮南市壽縣徐某某非法儲存“黑氣瓶”案
【關鍵詞】
非法儲存“黑氣瓶”
【基本案情】
執法機關:壽縣公安局
行政相對人:徐某某
案由:2025年12月31日,根據相關線索,壽縣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對正陽關鎮枸杞街道徐某某在倉庫內違規儲存液化氣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查扣液化氣鋼瓶39只。
【查處理由及結果】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壽縣公安局依法對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七
阜陽市潁上縣李某某非法運輸液化氣案
【關鍵詞】
非法運輸液化氣
【基本案情】
執法機關:潁上縣公安局
行政相對人:李某某
案由:2026年1月17日凌晨0時許,根據群眾舉報,相關部門查獲李某某駕駛非專用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輸液化氣,現場查獲液化氣鋼瓶大瓶48只、小瓶24只。
【查處理由及結果】
該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其違法情節和后果,潁上縣公安局依法對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
蕪湖市鏡湖區魯某某非法經營液化氣案
【關鍵詞】
非法經營液化氣
【基本案情】
執法機關: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
審判機關: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魯某某
案由:蕪湖市鏡湖區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根據掌握的相關線索,于2025年9月12日開展針對非法經營瓶裝燃氣的執法行動,抓獲不具備燃氣經營資質的魯某某,現場扣押贓款1.27萬元、廂式貨車1輛、液化氣鋼瓶149個。
【查處理由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2026年1月14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被告人魯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來源: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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