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業持續快速發展。據統計,目前全國機動車保有量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便捷、高效出行的同時,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在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糾紛一直是數量較多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在充分吸收各方有益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解釋(二)》,力求推進法律實施,統一裁判規則,規范司法行為。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解釋(二)》聚焦機動車租賃借用、“開門殺”、“好意同乘”、超齡勞動者誤工費等作出具體規定。
落實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民法典規定,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踐中,“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何理解,存在爭議。
對此,《解釋(二)》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解釋(二)》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遵循交強險追償的法定規則,《解釋(二)》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在發揮交強險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時,也嚴厲懲治對損害發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
確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過錯考量。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民法典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有利于充分發揮“好意同乘”制度價值,鼓勵互助、托舉善行。
此外,《解釋(二)》解決了賠償范圍和計算方法難題。當前,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情形較為常見。發生交通事故后,侵權人常以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償誤工費。
“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能簡單以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來判斷被侵權人是否應獲得誤工費;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看其是否實際存在誤工損失。”陳宜芳說。
對此,《解釋(二)》規定,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
在殘疾賠償金認定方面,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糾紛案件訴訟期間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否仍繼續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實踐中有不同觀點。對此,《解釋(二)》明確,該種情況下殘疾賠償金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標準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另外,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個被扶養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問題,《解釋(二)》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計算方式。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張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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