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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系,陳甲系二人之子。1999年,陳先生夫婦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因陳先生戶口未轉出,便借用兒子陳甲的名義購買,房款9.1萬元全部由父母支付。2016年,全家簽訂《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明確約定:一號房屋系借長子陳甲的名字購買,房款全部由父母支付,房屋產權歸父母所有;父母百年后,如子女都孝順,該房屋歸長子陳甲所有。后因兒子準備結婚,陳先生夫婦準備將一號房屋作為兒子的婚房使用,剛換完門鎖準備裝修,陳先生夫婦卻搬入居住。陳甲夫婦認為自己才是房屋的登記產權人,便訴至法院,要求父母騰退房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各方簽訂的《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一號房屋系陳先生夫婦借陳甲名義購買,且相應購房合同及收據原件由父母持有,陳甲夫婦亦未舉證證實其交納了購房款,故法院對陳甲夫婦主張其出資購買了房屋的主張不予采信。對陳甲夫婦主張因一號房屋系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父母無權取得一號房屋的意見,因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協議,父母實際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在雙方未就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和解除等問題作出處理前,陳甲夫婦直接要求父母返還房屋缺乏依據。綜上,對陳甲夫婦要求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專業房產律師,我們認為本案的判決非常具有典型意義。首先,家庭內部簽訂的房產協議是認定借名買房的關鍵證據,本案中的《家庭房產繼承及老人贍養協議》明確記載了借名買房的事實,這是勝訴的關鍵;其次,購房合同及收據原件由實際出資人持有,也是重要的佐證;第三,在借名買房協議未處理前,登記產權人不能直接要求實際權利人騰房。在此提醒廣大家庭,涉及房產的家庭協議一定要簽訂書面文件,明確產權歸屬,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最好方式。特別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買賣,更要注意主體資格問題,簽訂協議時最好請專業律師把關,確保協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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