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保監會 133 號《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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