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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女士與周先生于2000年登記結婚,2014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歸陳女士所有,除該套房產外,雙方再沒有其他共同房產和財產。
但是離婚三年后,陳女士意外發現,前夫周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竟然瞞著她用其侄女周女士的名義,在2004年購買了三號房屋。原來,周先生因為某些原因,不方便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于是借用了侄女周女士的名義購買房屋。
2004年3月,周先生以周女士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三號房屋,總房款34萬余元,其中首付款12萬余元,貸款22萬余元。從2005年11月起,周先生每月向周女士名下的銀行卡賬戶轉賬2000元用于償還房屋貸款。
2009年1月,周先生與周女士還專門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明確約定:三號房屋的戶名雖然是周女士,但實際出資人為周先生;房屋產生的所有權益,都由周先生享有,周女士不享有任何利益;一旦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周女士有義務協助周先生辦理。
房屋交付后,由周先生負責裝修和使用,所有與房屋權屬有關的原始文件,包括購房合同、發票、房產證、還貸憑證等,也都由周先生實際持有。
2014年陳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周先生故意隱瞞了這套房屋的存在,導致離婚時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陳女士得知真相后非常氣憤,她認為,這套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于是她將周先生和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將三號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但是在法庭上,周女士和周先生卻都否認了借名買房的事實。周女士說,她才是三號房屋的所有權人,購房的首付款、貸款、裝修都是她出資的,因為她工作需要在北京和外地來回奔波,不方便管理房屋,所以委托叔叔周先生幫忙打理,周先生每月支付的是房屋使用費。周先生也附和說,三號房屋是周女士所有,與他和陳女士無關。
二、法院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非常明確:周先生、陳女士與周女士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法院綜合了本案的所有證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第一,從購買三號房屋時周先生出具的聲明,到房屋交付后由周先生裝修和使用,再到所有與房屋權屬有關的原始文件都由周先生持有,以及周先生與周女士之間簽訂的關于房屋出資及權益歸屬的協議,還有陳女士與周女士的電話錄音等證據,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周先生與周女士之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第二,因為三號房屋是在陳女士與周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而且雙方沒有對夫妻財產制有特別約定,所以這套房屋應當屬于陳女士和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實際上是陳女士和周先生共同借用周女士的名義購買了房屋。
第三,周女士辯稱她與周先生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稱房屋是她父母幫她出資購買的,委托周先生打理,但是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這些說法,而且這些說法與日常生活習慣相悖,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第四,周先生辯稱,即使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陳女士作為合同糾紛的主體也是不適格的。但是法院認為,購買房屋和簽訂借名買房協議都是在周先生與陳女士婚姻存續期間,而且雙方沒有對夫妻財產制有特別約定,所以應當視為陳女士與周先生共同借名買房。因此陳女士作為共同權利人,有權主張權利。
最后,法院還查明,陳女士具有在京購房資格,這為房屋過戶提供了客觀條件。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周女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三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陳女士名下,轉移登記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陳女士和周先生共同負擔。
三、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件有幾個非常重要的啟示:
第一,離婚時隱瞞財產,法律絕不姑息。《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周先生以為隱瞞得天衣無縫,但是最終還是被發現,并且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二,借名買房的證據鏈至關重要。本案中,雖然周先生和周女士都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但是陳女士掌握了關鍵的證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周先生的出資證明、周先生實際持有所有房屋原始文件的證明等。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使被告否認,法院也能夠認定借名買房的事實。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以登記為準。很多人以為,只要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一個嚴重的誤區。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審查財產的實際取得時間和出資來源,而不僅僅看登記在誰的名下。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即使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只要能夠證明實際屬于夫妻一方所有,仍然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財產,不知道該怎么辦,或者覺得已經離婚了就無法追究。實際上,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救濟的權利。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在婚姻關系中,要對家庭財產狀況有清晰的了解;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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