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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jié)
陳先生家有兄弟姐妹四人,分別是大哥、陳先生、三弟、小妹。
2003年,父親陳老先生購買了一號房屋,房屋價款70萬元,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
陳先生稱,該房屋全部由他一人出資,父親于2004年給他出具了一份《證明》,寫明"房屋產權登記在父親名下,實際房款全部由老二陳先生支付,產權實際歸老二陳先生所有"。
父母去世后,陳先生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但遭到拒絕。其他兄弟姐妹認為房屋是父母的遺產,不認可借名買房的說法,且陳先生在之前的繼承案件中明確表示父母從未留下任何字據(jù)。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本案中,涉案房屋現(xiàn)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陳先生提供的《證明》因缺少雙方認可的比對樣本而無法進行鑒定,故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證明》為陳老先生所寫,亦無法認定陳先生與陳老先生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因此,法院對陳先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是借名買房糾紛中買方敗訴的典型案例,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關鍵證據(jù)無法證明其真實性。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要強調書面協(xié)議的重要性,而且最好是在簽訂時就有第三方見證或者進行公證。如果只有一份單方書寫的證明,一旦發(fā)生糾紛,對方不認可真實性,就需要進行筆跡鑒定,而鑒定往往因為缺少比對樣本而無法進行。
另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陳述也要保持一致。陳先生在之前的繼承案件中說父母從未留下任何字據(jù),現(xiàn)在又拿出一份證明,這種前后矛盾的陳述本身就難以讓人信服。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借名買房風險大,一定要簽訂規(guī)范的書面協(xié)議,保留好所有的證據(jù)材料,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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