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情節
2007年,趙女士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一號房屋,總價款近200萬元。
2009年,趙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26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女士,陳女士支付了52萬元定金。
由于當時房屋所在樓棟一直未辦理規劃驗收手續,不具備過戶條件,所以房屋轉移登記一直未能辦理。
2018年,房屋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后,趙女士拒不辦理過戶手續。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趙女士則辯稱,該房屋實際是其母親借用她的名義購買,她母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且陳女士不具備購房資格。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可以認定陳女士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雖然另有生效判決書認定趙女士母親與趙女士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有效,但綜合本案案情,應當履行陳女士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現房屋已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陳女士也通過了北京市購房資格核驗。根據雙方約定,陳女士支付剩余購房款后,甲公司應協助趙女士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趙女士再協助陳女士辦理過戶手續。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能夠勝訴,關鍵在于準確把握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順序。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記在趙女士名下,陳女士有理由相信趙女士有權處分該房屋,且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生效判決確認有效。
對于購買二手房的當事人,我們建議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核實房屋的權屬情況,查看房產證原件,確認出賣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