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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小陳是兄弟關系。一號房屋登記在陳先生名下,一直由小陳居住使用。
陳先生自己另有住房,但父母居住的房屋面積較小,居住不便,因此陳先生要求小陳騰退房屋,并按照每月60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1月起的占有使用費。
小陳辯稱,房屋產權證書不能完全反映實際權屬情況,房屋是父母授意安排的,他對房屋購買有出資,還投入了近50萬元的裝修費用,居住該房屋是應父母之命。
小陳還另行起訴了共有權確認糾紛,要求確認一號房屋系其與父母共同所有,但該訴訟請求已被法院判決駁回。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陳先生系一號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現小陳無合法依據占有該房屋,陳先生有權要求其騰退房屋。
關于房屋占有使用費,計算標準符合出租市場一般標準,法院予以支持,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起算時間進行了調整。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排除妨害糾紛,能夠勝訴的關鍵在于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當以登記為準。
小陳主張對房屋有出資,但這屬于債權關系,不能對抗物權登記。如果確實有出資,可以另行主張債權,但不能以此為由強占房屋。
在此提醒大家,親屬之間即使關系再好,涉及房產這樣的重大財產問題也要明確權屬,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親兄弟也要明算賬,這樣才能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好親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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