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我一直認為,殘忍的行為往往需要殘忍的心靈去適應。
托爾斯泰那句廣為流傳的話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這句話挪到善與惡身上,同樣成立——所有的善良都基本相似,無非是不忍、是體恤、是看見另一條命也當一條命,而殘忍卻各自不同。
譬如這條:
![]()
“并非網傳懸崖危險路段。”
這個表述試圖減輕一點分量,可一只猴子在哪兒被推都是被推,那一瞬間它不知道腳下究竟是幾十米還是幾米,它只知道有一只手猛地伸過來,要把它從安身的地方掀出去。
最后該男子的處罰是,三年不準進峨眉山。
《野生動物保護法》明明白白寫著,藏酋猴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獵捕、傷害是有刑責的。
哪怕夠不上刑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也有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條款。
可一通報下來,就成了不文明行為,跟在景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歸到了同一個行為里。
對這個人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他三年內換個景區接著玩。九寨溝、黃山、張家界,全國五A景區上百個,他哪里去不得?
真要細究,他甚至只是被剝奪了一項旅游選擇權,這種處罰,對一個有正常生活的人來說,幾乎構不成代價,代價小到這個程度,就不再是懲戒。
對他沒有任何威脅的小生命,伸出了那只手,好像享受的不是結果,是過程中的支配感——我可以決定你下一秒還在不在這里。
人對這種支配感的迷戀,是文明社會的反制,代價不到位,迷戀就不會消退。
開車撞人沒撞死,叫未遂,照樣要擔責,下毒沒毒死,叫未遂,照樣要追刑。
怎么輪到一只猴子,“沒死”就成了減罪的理由?
在很多人內心深處,那只猴子的命,本來就不被算作一條命。
一個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流露出對弱者的支配欲,就是如此處置!
他推的是一只猴子,但他能這么輕易地推下去,是因為在他眼里,那不是命,那是一個會動的東西,一個可以被自己處置的東西,一個讓自己爽一下的道具。
這種享受支配的眼光一旦養成,我想就不會只停在猴子身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