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翻唱他人歌曲走紅,旭日陽剛因翻唱《春天里》商用未獲授權被起訴禁唱,而大衣哥朱之文多年翻唱卻鮮有侵權爭議。近日,有網友發出如此疑問,引發網友熱議。
我們來看看該網友的發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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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不明白的一件事,就是大衣哥也唱別人的歌曲,卻沒人說他侵權,而他唱的這些歌也都是別人的,記得之前也有民工把別人的歌唱火了,然后就被起訴了!后來那些人也就不唱了!而大衣哥卻一直唱也沒人說他的不是,這是為什么呢!
針對此事,有網友認為,大衣哥的演出都是主辦方請去的,不是個人演唱會,若是拿著別人的歌開個人演唱會那肯定不行。
有網友分析,10萬塊錢三首歌,報完稅還有5.5萬,他自己實際到手三萬,那2.5萬就是經紀公司的利潤和買版權的費用唄。要么就是他一次性買斷歌曲版權,自己想怎么唱就怎么唱。他唱的那些歌曲也不是流行歌曲,版權費也不可能太高,一次性買斷版權也是比較合適了。
有網友指出,不一樣,他們是拿別人的歌,開演唱會,賣票盈利,大衣哥,是主辦方請的,錢是主辦方給的勞務費,你只要申報納稅就可以了。沒有向現場觀眾收錢,就不涉及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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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這看似截然不同的結果,并非存在“特殊對待”,實則是二者在翻唱場景、版權選擇、商業模式上的差異,疊加版權方的利益考量與法律邊界的界定,最終造就不同的結局,其背后更是翻唱行為在版權規則下的現實寫照。
從法律核心邊界來看,翻唱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是否商用獲利且未獲授權。《著作權法》明確規定,非商用的公益演唱、個人展示屬于合理使用,而通過翻唱進行商演、變現,卻未取得版權方授權并支付報酬,便觸碰侵權紅線。
比如,旭日陽剛憑借《春天里》爆紅后,迅速開啟密集商演,將這首歌曲作為核心賣點賺取高額出場費,卻始終未與版權方汪峰達成授權協議,直接侵犯版權方的財產權益,維權起訴成為必然結果。
而大衣哥的翻唱場景與之截然不同,其早期走紅后多參與央視晚會、地方公益演出、鄉村慰問等非盈利或低報酬活動,即便后期有商演,也未將某一首歌曲作為專屬“搖錢樹”,商用屬性相對模糊,并未直接觸及版權方的核心利益。
版權選擇的差異,讓二者的侵權風險天差地別。旭日陽剛翻唱的《春天里》是汪峰的原創新歌,版權歸屬清晰、權利人維權意識強,且歌曲正處于商業價值高峰期,未經授權的商用翻唱,無疑是對權利人核心利益的侵占。
而大衣哥的翻唱曲目,多為經典老歌、紅歌與民歌,這類作品要么版權保護期屆滿進入公有領域,要么版權方分散、權利人維權意愿低,部分老歌甚至因大衣哥的翻唱再次傳播,版權方反而能獲得免費推廣,自然不會主動追責。即便有少數版權方提出維權,也未形成大規模訴訟,雙方多以協商收場,并未走向“禁唱”的極端。
此外,二者的商業發展模式,也影響版權方的態度。旭日陽剛過度依賴《春天里》這一首歌曲,走紅后的發展高度綁定該作品,形成了“一首歌吃遍天”的模式,直接擠壓了版權方的商業空間。
而大衣哥的核心賣點是其草根形象與演唱功底,而非某一首翻唱作品,其演唱曲目豐富,未對任何一首歌曲形成專屬依賴,即便翻唱某首作品,也不會對版權方的商業開發造成實質影響,版權方也就缺乏“下狠手”維權的動力。
說到底,大衣哥未遭侵權追責,并非突破版權規則,而是其翻唱行為始終游走在版權方的“容忍邊界”內,既未形成對單一作品的商用依賴,也未觸碰版權方的核心利益。這一現象也印證了,翻唱的自由始終建立在版權規則之上,必須厘清商用與非商用的邊界,尊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才能讓翻唱行為走得更遠。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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