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發表了一篇《寶坻法院一份袒護侵吞國有資產者的枉法裁判》的文章,有人質疑我文章中為何2025年的判決書引用2026年的鑒定?對此我認為有必要及時予以聲明,以解相關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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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文章中引用的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25)津0115民初5980號民事判決書的立案時間是2025年4月25日,期間有20天的鑒定時間,判決時間是2026年3月13日,歷時10個月零18天。而法院委托天津盈軒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時間是2026年3月2日。所以說看是2025年的判決,可實際是于2026年的3月13日作出,晚于鑒定書11天。所以說在2025年的判決中引用2026年的鑒定本是合情合理。再者說在我昨日文章中無論是(2025)津0115民初5980號民事判決書的截圖,還是津盈軒(2026)文書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截圖中,都對作出時間有著明確的記載。如是認真閱讀都可知曉,如是看頭不看尾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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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于權威性的問題,我曾兩次發文,我認為曝光報道的權威性在于其是否真實,而非是從誰的嘴里說出。有人片面的認為,只有權威機構承認才是權威,那么有多少冤假錯案都是在多年以后才被糾正,可是在被糾正之前又有哪個權威機構曾為他們發聲?現在國家在大力糾正冤假錯案,如果每個案子都先有權威機構發聲,那還會有冤假錯案嗎?所以說我認為不要動不動就以權威性的偏見先入為主,這種觀點和論調會與當前糾正冤假錯案的精神嚴重相悖,試想哪個冤假錯案的反映者會先有權威部門的承認和發聲,如果沒有就不算是冤假錯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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