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蕓還在咳嗽。從2025年5月那次接觸亞硒酸到現在,11個月過去了,她仍然胸悶、心率過快,每天要吃藥控制。
她的另一件事也還沒完。2026年3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了她的一份申請——這是她為推翻一份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所走的第四條路,前三條都已堵死。
李佳蕓是山東一家藥企的取樣員。2025年5月22日,她按工作安排去倉庫取50克亞硒酸,臉部和胳膊意外暴露,當晚開始劇烈咳嗽。事發后,山東省職業病醫院診斷她為“職業性急性輕度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屬于法定職業病。她所在的公司不服,申請市級鑒定,濟南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維持了原診斷。公司繼續申請省級再鑒定。2026年2月9日,山東省職業病鑒定委員會推翻了前兩級的結論,認定她屬于“接觸反應”。按行業標準,這不構成職業病。
她想知道,省級的五位專家依據什么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但她很快發現,這份結論一旦作出,她就沒有辦法再推開這道門。她申請政務信息公開,被以“行政執法案卷”為由駁回;申請行政監督后,被告知未發現程序違法、撤銷結論“沒有法律依據”;她想提起行政訴訟,律師告訴她省級鑒定屬于技術性行為,結論不可訴。行政復議是她最后一條路。
在我國,職業病的認定實行“一次診斷,兩級鑒定”,省級鑒定是最終鑒定。一位長期代理職業病案件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業十多年來,對省級結論有異議的患者并不在少數,但他從未見過一個申訴成功的案例。
讓李佳蕓走不出來的,不是那一紙“接觸反應”的鑒定結論本身。她也承認,自己究竟是不是職業病,是一個有爭議的醫學問題,不同的專家可能給出不同的答案。她真正過不去的是另一件事——這個改變了她處境的結論是怎么得出來的,她沒有辦法知道;即使知道了,她也沒有說“不”的權利。
取亞硒酸“中毒”,省市兩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一
接到取亞硒酸的任務時,李佳蕓在山東這家藥企擔任取樣員已經六個多月,工作內容是對供應商送來的原料進行取樣,然后送到指定地點用于后續檢測。
亞硒酸是一種無色粉末,具有毒性和腐蝕性。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取亞硒酸時需要戴防毒口罩、防護手套和護目鏡。但據李佳蕓回憶,帶她的老員工沒有教她這些。這次,她只戴了一只薄、鼻子處還有透氣孔的防曬布質口罩,帶著勺子、扎帶等取樣工具,趕到倉庫。
打開裝著亞硒酸的桶,她覺得這一批樣品和之前不太一樣——發黃結塊,像黃冰糖樣,聞起來有一股蒜味兒,“感覺像是變質了,很難取。”她不得不用小勺搗碎,再挖取。取樣時,有原料崩到她額頭上,燒破了皮,留下點狀的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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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蕓(化名)臉上的灼傷。 受訪者供圖
把亞硒酸裝入袋子、扎上扎帶的瞬間,她感覺到一股氣體撲在臉和胳膊上,有種“灼燒感”,她立即跑到旁邊的水池上,用自來水沖洗。
下午五點下班時,李佳蕓覺得喉嚨不適,開始劇烈咳嗽。當晚她又胸悶,第二天早上渾身乏力。她請假到當地一所二級甲等綜合性醫院的呼吸內科就診,根據李佳蕓提供給新京報記者的診斷證明書,醫生的初步診斷是“化學性支氣管炎、面部化學性灼傷、亞硒酸中毒?”
CT報告顯示,李佳蕓的癥狀符合支氣管炎表現。
她在醫院住了十幾天,接受了輸液、霧化、吸氧治療,醫生為她開了穩定心率和治療氣管的藥。在就醫期間,公司曾兩次派代表前來,共向李佳蕓支付兩萬元,作為醫療費。
2025年6月,在主治醫生的建議下,李佳蕓到山東省職業病醫院進行職業病診斷。該院職業中毒科出具的CT結果為:支氣管炎表現,雙肺纖維灶。兩個多月后,2025年8月26日,山東省職業病醫院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結論是“職業性急性輕度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按照2024年12月國家衛健委、人社部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這一診斷屬于職業性化學中毒,構成職業病。
李佳蕓所在的公司不接受這一診斷,申請市級鑒定(診斷機構所在市)。國家衛健委2021年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首次鑒定;當事人對市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省級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2025年11月14日,濟南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維持了山東省職業病醫院的診斷結論。公司依舊不服,以“原鑒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鑒定結論錯誤”為由,申請省級再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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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為李佳蕓(化名)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受訪者供圖
2026年2月9日,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給出了不同的結論:李佳蕓接觸亞硒酸所受傷害為“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接觸反應”。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GBZ73-2009)附錄A第3條,“在職業病報告中職業性接觸反應不作為中毒病例。”
也就是說,省級鑒定委員會最終認定,李佳蕓的情況不構成職業病。
事發11個月后,李佳蕓依舊咳嗽、胸悶,每日吸入兩種治療咳嗽的激素藥。反復咳嗽讓她精神緊張,醫生囑托她不能勞累、不能再接觸危險化學品。她已經賦閑在家,兩個孩子交給婆婆照顧。咳得厲害時,她也想去醫院輸液,“但住院花的錢多,我現在不上班沒有收入,為了少花錢就在家吃藥。”
如果省級鑒定結論無法推翻,她將無法被認定為工傷。2025年10月,她曾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因職業病鑒定結果未出而中止。多位職業病律師和專家表示,職業病鑒定未通過,工傷認定也難以成立。
當事人不服鑒定結論,申訴無果
讓李佳蕓不服的,是她對照標準時發現的幾處出入。
按照《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接觸反應”指短期內接觸大劑量化學物后,出現一過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癥狀,肺部無陽性體征和胸部X線片無異常,通常經24-72小時的醫學觀察,上述癥狀消失或明顯減輕。
但她的癥狀沒有消失。事發后25天,復查仍顯示支氣管炎;事發11個月后的現在,她仍在服藥控制咳嗽和心率。她認為,“這符合診斷標準中呼吸系統疾病的‘輕度’情形。”
她還提交過另一份證據。2025年2月22日,事發前三個月,她體檢中的肺部CT顯示正常。事發后5月底在當地那所二甲醫院的CT,已可見左肺鈣化灶、肺下葉結節、雙側胸膜增厚;6月山東省職業病醫院的CT進一步顯示雙肺纖維灶。在她看來,前后醫學影像之間的差別,是她接觸亞硒酸對肺部造成器質性損害的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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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李佳蕓(化名)在山東省職業病醫院的肺部CT診斷報告單。 受訪者供圖
但在申訴過程中,她說自己“走入了死胡同”。
她想知道,省級鑒定的五位專家依據什么作出了與前兩級不同的結論。2026年2月,李佳蕓向山東省衛健委申請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職業病鑒定會議記錄及細節。3月30日,山東省衛健委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李佳蕓申請公開的內容屬于省級鑒定檔案,該檔案屬于山東省衛健委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權中的行政執法案卷的一部分,依據《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可以不予公開。
幾乎同時,她選擇的另一條路也被堵住。3月10日,李佳蕓向山東省衛健委申請行政監督,要求對此前的職業病鑒定進行行政監督審查、撤銷原鑒定結論、重新鑒定。她在監督申請中提交了那份事發前體檢CT正常的“新證據”。
10天后,山東省衛健委出具《告知書》:經研究,未發現程序違法或鑒定違規;要求山東省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職業病鑒定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山東省衛健委同時組織專家對新證據和省級鑒定檔案進行復核,認為新證據不影響最終結論。
她想過提起行政訴訟。律師告訴她這條路也行不通——省級鑒定屬于專業技術行為,結論不可訴。
只剩行政復議。2026年3月31日,李佳蕓對山東省衛健委的告知不服,向山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已被受理。
4月1日,新京報記者以家屬身份致電山東省職業病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該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開鑒定會時,“五位專家都給出了構成接觸反應的一致結論。”
該工作人員回憶,山東省衛健委曾在接到李佳蕓的投訴后,與專家組組長了解過相關情況。該組長答復,結論是根據現場調查、職業史和職業接觸史綜合判斷得出。
記者向山東省衛健委職業健康科核實。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專家有專業的依據,“會根據診斷標準來考慮,同時也會根據片子的情況、自己的臨床經驗來作判斷。”
但當記者具體詢問,李佳蕓的癥狀已持續11個月,與GBZ73-2009中接觸反應“24-72小時癥狀消失或明顯減輕”的定義如何對應時,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需要咨詢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截至發稿,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未給出答復。
一位長期從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家告訴新京報記者,判斷構成職業病還是接觸反應,關鍵在于是否出現器質性病變——多種原因造成器官或組織發生病理性損傷,一般不可逆,臨床上表現為固化的病癥,可被設備檢出。
對于市、省兩級鑒定結論的不同,他解釋:“每個人的認知不一樣,診斷醫生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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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山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為李佳蕓(化名)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受訪者供圖
不公開的鑒定過程,不可訴的省級鑒定結論
“省級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這一規定,出自衛健委2021年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院長胡世杰是職業病鑒定領域的專家,曾發表多篇關于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制度的文章并出版專著。他認為,一次診斷、兩級鑒定的制度,相當于給了當事人或企業兩次提出異議的機會,三組不同的專家對同一問題進行思考,本身就是對當事人異議權利的一種保障。
“在社會管理中,讓一個爭議能夠及時畫上句號是必要的,之后各方才能更好地投入到穩定生產中。也就是說,異議不可能允許無限期提出。”胡世杰說。
但他也承認,制度的合理性不僅在于“次數有限”,也包含“過程透明”。是否應就鑒定結論給出解釋,目前沒有制度層面的規定,因此各地實操不一。在廣東省的實踐中,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診斷證明書的結論下方進行要點式說明、解釋診斷原因,鑒定委員會也會在鑒定書的“鑒定依據”中作簡要說明。“我們認為有宣傳解釋的必要,要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把道理講清楚。”
至于像李佳蕓這樣對結論存疑的當事人還能做什么,胡世杰提供了兩條路徑。一是如果發現鑒定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可向行政部門提起信訪,行政部門進行內部核查后會作出回復。二是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再診斷。但他也指出,對于“新證據”應滿足何種條件方可啟動再診斷,目前職業病診斷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
胡世杰認為,可以參照司法訴訟程序中再審的啟動條件,來衡量確定職業病再診斷的啟動條件。也就是說,“新證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程序上的新,包括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束后新產生的材料,以及在診斷鑒定期間,沒有提交但不屬于當事人責任的材料;二是實體上的新,即經診斷機構初步判斷,新證據能夠改變原有的職業病診斷或鑒定生效結論。
律師管鐵流對這一制度的根基提出了不同看法。
管鐵流自2011年起專注于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個案代理,長期關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問題。他指出,《職業病防治法》——也就是這一領域的上位法——本身并沒有“省級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的規定。“省級是最終鑒定”的提法,源自衛健委自行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
“職能部門自身不能設定‘最終效力’這樣的制度,將司法審查排除在外。”管鐵流說。在他看來,部門規章排除司法審查,意味著即便制度運行出現問題,當事人也難以獲得相應的救濟和保障。
理論上,針對職業病鑒定結論可走的“救濟”路徑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管鐵流表示,實踐中這些路徑都不可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審判的案例中認定,省級職業病鑒定屬于技術性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結論不可訴——這堵住了行政復議與訴訟的路。當事人只能就鑒定程序本身申請監督或訴訟,而不能針對結論,但實務中針對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產生的質疑主要還是結論本身而非鑒定程序。
從業十多年,管鐵流接觸過的對省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患者并不在少數,但他從未見過申訴成功的個案。他還補充,目前各地鑒定書上的鑒定依據,主要是羅列法律法規名稱,而不是給出解釋。“衛生行政部門應就鑒定結論給出充分的意見解釋,而不是只有一個結論。”
“至少程序上應該給雙方表達、申辯的機會。”管鐵流說。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李佳蕓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趙敏 實習生 王熙媛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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