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在短劇版權交易中,授權瑕疵引發的連鎖反應始終是懸在從業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當授權方無法提供完整權屬證明,被授權方不僅面臨已付授權費的回收難題,更需直面平臺下架、第三方索賠乃至預期收益落空的多重風險。在協議因權利瑕疵解除后,被授權方能否在收回授權費的同時,再行主張整個授權期內的全部預期播放收益?
![]()
一、案件概述
甲與乙簽訂固定金額的短劇授權協議,乙支付授權費后獲得十余部短劇數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乙上線短劇并獲收益,后因部分短劇被第三方投訴侵權,甲始終未能提供完整權屬證明及授權鏈條文件。乙將全部短劇下架并支付第三方賠償款,隨后訴請解除協議、返還授權費、賠償已發生損失,并參照部分短劇上線初期的收益數據,推算主張授權期內全部短劇的預期播放收益作為可得利益損失。
![]()
二、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協議因甲權利瑕疵違約而解除,乙主張的“授權期內全部短劇的預期播放收益”應否支持?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不應支持。
(一)成本已收回,再索利潤即屬雙重獲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終813號案中指出,因可得利益實為交易利潤,其必然要有構成信賴利益的相關成本支出,故不能對同一交易既賠償利潤又賠償成本,否則可能導致過度賠償。
本案中,乙已訴請解除協議并返還全部授權費。返還授權費的法律效果,是使乙收回其為獲取授權而支付的成本。在成本已收回,短劇已下架并不會產生任何收入的前提下,乙若再主張授權期內全部短劇的預期播放收益,將導致乙無需承擔成本卻可獲得全部收入,這相當于乙因甲的違約行為而獲利,嚴重違反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構成對同一交易既賠償利潤又賠償成本,不應支持。
![]()
(二)預期播放收益缺乏確定性與可預見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協議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須滿足客觀確定性與可預見性雙重標準。
就確定性而言,短劇播放收益受內容質量、觀眾偏好、平臺算法、同類競爭及推廣力度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其收益并非穩定可期的固定回報,而是高度依賴市場偶然性的風險性收入,同一部作品在上架的不同時間段內所能帶來的收入也各不相同。本案系固定金額授權模式,雙方約定一次性付款,甲所獲收益在締約時即已固定,與乙未來的經營利潤無關。甲的義務是保證授權鏈完整并交付使用權能,而非保證乙未來的經營利潤。乙僅憑部分短劇上線初期的收益數據,推算全部短劇整個授權期的預期收益,不具有客觀確定性。
![]()
就可預見性而言,在固定金額許可交易中,甲在締約時所能合理預見的違約損失范圍,通常限于返還授權費、賠償直接運營成本及第三方侵權索賠款。乙在授權期內能夠獲取多少平臺分賬收益,取決于其選品策略、運營能力、推廣投入及市場環境等復雜變量,這些均屬于乙自身的商業判斷與經營風險范疇,甲在締約時既無法預見,亦不應承擔。若將乙未來數年的經營收益全部納入甲的違約賠償范圍,顯然超出雙方締約時的合理預期,顯失公平。
(三)減損義務的適用
乙負有減損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
本案中,十余部短劇中僅有少數被投訴侵權,乙卻將全部短劇下架。對于無瑕疵的短劇,其在授權期內本可繼續產生播放收益,該部分收益的喪失并非甲的違約行為所必然導致,而是乙主動選擇下架全部作品的結果。換言之,乙在僅有部分作品存在權利爭議的情況下,將風險防范措施擴展至全部授權作品,超出了合理減損的應有范圍。對于無瑕疵短劇的后續收益損失,與甲的版權權利瑕疵之間欠缺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乙如欲就此部分主張賠償,需證明全部下架系防止損失擴大的必要合理措施。
綜上,乙因甲違約所遭受的合理損失,應為已支付的授權費、為上線運營已投入的實際成本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款等實際發生的損失。上述損失可在信賴利益框架內獲得救濟,但預期收益如空中樓閣,既無協議根基,亦無證據支撐,乙不得就同一交易重復主張信賴利益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否則將導致賠償范圍的重疊與過度救濟。
參考判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川01民初427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