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葉圓 黃黎
一輛私自改裝的移動加油車,藏在加油站旁的露天停車場內,穿行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兩年多時間非法售油17余噸。
經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2026年1月,法院以危險作業(yè)罪當庭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鄭某某認罪服判。
2022年起,咸安區(qū)一些加油站附近的露天停車場里,一輛白色輕型廂式貨車悄然出現。一到傍晚或深夜,就有大貨車司機陸續(xù)湊過來加注柴油。
跑了十年長途貨運的王師傅就是其中之一。“跑一趟長途來回油費就要一千多,能省一點是一點。”王師傅說,最開始是同車隊的老司機悄悄告訴他這個“內部加油點”,老板鄭某某從不發(fā)廣告、不掛招牌,只做熟客介紹的生意,“我當時只覺得老板謹慎,根本沒往危險那方面想。”
沒人知道,這輛外表普通的貨車,早已被改造成了一顆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定時炸彈”。鄭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許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任何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將一輛輕型廂式貨車非法加裝儲油罐和簡易加油裝置,批量購買柴油儲存至其貨車中,以其貨車作為儲油箱,長期停放在加油站旁的停車場進行柴油銷售。
“專門找離加油站近的停車場,司機們加油方便,而且我的油比正規(guī)加油站便宜,生意一直不錯。”2024年底,公安機關查獲了這個隱蔽的“黑加油點”,收繳未售出柴油1.82噸,并扣押了改裝加油機、儲油罐及涉案貨車。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作案經過。
2025年10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該案移送咸安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全面審查案件材料,翻閱相關法條認為該案應當認定為危險作業(yè)罪。危險作業(yè)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如何用證據證明這一抽象要件?檢察官決定赴涉案地點實地勘察。
2025年11月6日,檢察官來到鄭某某長期停靠的停車場。這里緊鄰正規(guī)加油站,周邊就是密集的沿街商鋪和居民小區(qū),人流車流十分密集。而這輛私自改裝的加油車,車內油罐未經任何專業(yè)安全檢測,沒有安裝防爆、防靜電、泄漏報警等必備安全設施,加油作業(yè)時也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識和消防器材。
公安機關聘請專業(yè)鑒定機構出具的《現實危險性評估報告》指出:該案所涉車用柴油為丙類易燃液體,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加油車輛有較嚴重的火災隱患,油罐車長期在太陽下暴曬等非加油作業(yè)過程中,可能會發(fā)生柴油爆炸事故,爆炸沖擊波及碎片會對加油作業(yè)人員、停車場內其他人員造成較大傷害,造成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
今年1月,咸安區(qū)檢察院依法以危險作業(yè)罪對鄭某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辦結并非履職終點。今年4月,檢察官走訪公安機關,調閱了近年來轄區(qū)黑加油點治理臺賬及專項行動責任分工,發(fā)現多個執(zhí)法部門對“黑加油點”類案件的定性仍然存在模糊認識,大多還是按照“非法經營”的思路取證,重點查銷量和違法所得,卻忽視了對“公共安全風險”這一核心要素的固定。
針對這一執(zhí)法痛點,檢察官結合本案辦理經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作《涉黑加油點危險作業(yè)罪取證指引》,送交相關職能部門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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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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