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縣人民政府網
鎮雄縣人民政府
鎮政規〔2026〕1號
鎮雄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鎮雄縣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相關部門:
《鎮雄縣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鎮雄縣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 此件公開發布 )
鎮雄縣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
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云南省消防條例》《云南省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自建房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自行組織建造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的一般性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領域需到相關部門辦理許可后才能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租住是指將自建房出租給他人居住的行為。
第三條既有自建房已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但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2027年6月10日前,采取搬遷、重建或技術改造措施(見附件1)等方式,調整至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新建、改(擴)建、重建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以下自建房不得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
(一)房屋結構體系中存在承重構件被評定為危險構件,導致局部或整體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存在違法建設、違規審批問題或已納入行政征收范圍的;
(三)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
(四)未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
(五)經營業態及安全條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第六條自建房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變更使用功能或者經營業態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且不得設置禁止目錄(詳見附件2)內的經營業態。
第七條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且應當滿足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居住區域與生產、經營區域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二)房屋耐火性能、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三)電氣線路應采取穿管保護等措施,符合技術標準;電器設備需使用國家3C認證產品;
(四)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五)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不得在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樓梯間、門廳及室內存放、充電;
(六)可通過安裝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簡易噴淋等方式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七)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八條自建房改變使用性質,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前,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變更手續。
第九條將自建房用于開辦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依規向縣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
將自建房用于開辦生產經營場所需辦理生產經營許可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依規向相關生產經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
將自建房用于租住的,出租人應當依法依規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第十條自建房產權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擅自加層加蓋、非法設置地下層或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應當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房屋結構和消防安全;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暫停使用等應急措施,并向屬地鄉鎮(街道)、村(社區)報告。
自建房產權人應當加強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出租房屋消防設施設備、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自建房承租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產權人予以消除。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屬地鄉鎮(街道)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建等部門應當加大對違法違規建設的執法力度。
第十二條縣直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工科局負責自建房用于商貿服務業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縣教體局負責自建房用于學校、幼兒園,學科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及職責范圍內教育機構的安全管理。
縣民宗局負責監督自建房用于登記開放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自建房用于符合相關條件開設旅館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復核工作,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工作;依法協助開展身份信息核驗、涉案軌跡查詢,打擊所轄范圍內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消防宣傳,參與應急演練并維護現場秩序。
縣民政局負責自建房用于養老機構、福利院等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自建房用地、規劃和涉及地質災害風險排查相關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
縣住建局負責牽頭推進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自建房安全監管,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自建房建設、使用以及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排查自建房結構安全問題,建立健全自建房數字化信息平臺,推進信息共享。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指導各鄉鎮(街道)查處農村宅基地違法行為相關工作,負責對自建房用于屠宰企業,水產品、蔬菜、水果初加工等小生產加工企業和農藥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
縣文旅局負責自建房用于文化和旅游經營單位、公共文化單位、文物博物館單位等場所的安全管理。
縣衛健局負責自建房用于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美容場所的安全管理。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履行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負責自建房用于工貿、危化、煙花爆竹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縣消防救援局負責依法履行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會同各鄉鎮(街道)做好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對鄉鎮專職消防隊(消防工作站)和社區微型消防站的業務指導。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的經營主體登記注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的推送和公示;負責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產品行為。按照《云南省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無法整改安全隱患的經營主體,依法依規查處。配合鄉鎮(街道)和有關監管、執法部門加強商品交易市場中自建房的安全檢查。
縣供電局應當加強對自建房供電、用電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對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用電安全進行檢查和建立完整規范的安全檢查記錄,加強用電安全宣傳。
第十三條各鄉鎮(街道)應當落實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轄區內自建房的規劃、建設、使用以及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可采取購買服務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村(社區)應當協助鄉鎮(街道)做好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督促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整改,發現違法將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和租住的,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
第十四條發現存在第五條情形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街道)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建、綜合執法及經營業態行業主管部門等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五條對已用于生產經營的既有自建房,通過技術改造措施仍然無法滿足相應場所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生產經營。經營主體繼續經營的,應當依法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未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承租人的,不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明知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六條對未辦理營業執照、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或者利用自建房從事違法生產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鎮雄縣消防救援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6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鎮雄縣自建房用于生產經營場所技術改造措施目錄
2.鎮雄縣自建房經營業態禁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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