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鬧上了法庭。原告A公司一紙訴狀將被告馬X和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間租金987259元、違約金197451.80元,還要求他們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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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原告A公司與被告馬X、XX公司在房屋租賃上出了問題。被告馬X辯稱,因為疫情沒法正常經營,合同到期后也沒續簽,而且原告也沒及時催繳租金,自己在2024年7月就搬離了租賃房屋。
內蒙古策度律師事務所的魯春雷律師接手了這個案子。法院在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魯律師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一起,結合雙方舉證材料及庭審陳述,努力還原案件事實。
經過調查發現,原告與馬X早在2019年4月就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里面約定了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免租及違約金條款等。馬X按約支付了首年租金341425元,但合同期內還欠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雙方沒續簽,馬X以XX公司名義繼續使用案涉房屋到2024年7月,而且原告已經制定了案涉房屋后續市場租賃價格。另外,馬X也沒能舉證證明自己的財產與XX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最終,法院根據這些事實作出判決:被告馬X、XX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給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31.2元,由二被告負擔5847.5元,原告負擔1883.7元。
判決理由是,案涉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又沒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承租人就得按約定支付租金。法院依照原告制定的市場價格,核算出合同到期后16個月的租金,再加上合同期內欠付的租金,一共支持了789467元。馬X作為XX公司唯一股東,沒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所以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沒有舉證證明曾向被告主張租金及續簽合同,所以違約金訴求沒得到支持。
這個事給大家提個醒:簽合同的時候,條款一定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清晰。合同到期后,如果繼續使用租賃物,最好及時續簽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要是遇到租金拖欠問題,要及時催繳,并且保留好相關證據。
魯春雷律師畢業于內蒙古農業大學,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166件,其中經濟糾紛領域相關案件就辦了98余件。在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他憑借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知識,在庭審中準確把握案件關鍵,幫助原告爭取到了應有的租金。正是多年的實務積淀,讓他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游刃有余,為當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法律幫助。這就是這起案子的最終結果,也是專業價值的最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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