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2023 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罪名是當前網絡犯罪高發態勢下的重點規制罪名,適用頻率高、涉及人群廣,與普通民眾日常生活聯系緊密,準確理解其構成要件與司法認定標準,對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個關鍵要素,缺一不可。其一為主觀要件,必須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明知包括明確知道與應當知道,司法實踐中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獲利方式、是否規避調查等綜合判斷,例如收到監管部門提示、頻繁更換通訊工具、采用非常規結算方式等,均可被認定為具備明知。其二為客觀行為要件,實施了法律列明的幫助行為,主要包括技術支持與業務幫助兩類,技術支持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業務幫助包括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引流吸粉、賬號買賣等。其三為情節要件,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例如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等,符合任一情形即可入罪。
該罪名的設立旨在切斷網絡犯罪的鏈條,打擊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犯罪提供外圍支持的行為,即便行為人未直接參與上游犯罪的實行行為,僅提供幫助,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仍應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律明確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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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常見行為場景包括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社交賬號、支付賬戶,為網絡犯罪團伙提供引流推廣,搭建非法網站、APP,提供資金代收代付服務等。這些行為看似簡單、獲利不高,卻成為網絡犯罪得以蔓延的重要環節,因此被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普通民眾容易因貪圖小利、礙于情面而觸犯該罪名,亟需提高法律認知,遠離相關行為。
為更直觀理解該罪名的認定與適用,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場景展開案例分析,清晰呈現行為邊界與法律后果。
第一個案例聚焦支付結算類幫助行為。當事人在明知他人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多張銀行卡出租給他人使用,用于接收、轉移涉案資金,期間按照資金流水比例獲取少量報酬。經查明,當事人出租的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累計超過五十萬元,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且上游資金涉及電信詐騙犯罪。司法機關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與違法所得均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其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明確出租、出借銀行卡屬于典型幫助行為,即便未直接參與詐騙,仍可構成犯罪。
第二個案例圍繞廣告推廣引流類幫助行為展開。當事人通過社交平臺、短視頻平臺發布虛假兼職、虛假投資、虛假貸款等信息,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添加聯系方式,并將添加人員推送至上游犯罪團伙,從中獲取引流費用。其每日推送大量人員信息,獲利數額較高,上游團伙利用這些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造成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司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明知上游人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廣告推廣、引流吸粉幫助,行為間接促成詐騙結果發生,且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其初犯、偶犯、積極認罪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本案提示,網絡引流、推廣兼職類行為若指向違法犯罪,極易觸犯刑事法律。
第三個案例涉及技術支持與賬號提供類幫助行為。當事人從事網絡賬號交易與維護工作,明知他人購買社交賬號、電商賬號、支付賬號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批量出售、出租賬號,并提供賬號驗證、解封等技術支持,從中獲利。上游人員利用這些賬號實施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涉案范圍廣、受害者眾多。司法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為網絡犯罪提供賬號資源與技術支持,屬于法律規定的幫助行為,且符合情節嚴重條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結合其到案后坦白、協助追查賬號流向等情節,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本案表明,批量提供網絡賬號、提供技術維護也可能觸犯刑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要點主要圍繞主觀明知、行為性質、情節嚴重程度、是否具備從寬情節等方面展開。在主觀方面,可審查行為人是否確實不知道上游行為性質,是否被蒙蔽、利用,是否具備正常交易特征;在行為方面,區分合法業務與非法幫助、技術服務與犯罪支持的界限;在情節方面,嚴格對照司法解釋標準,判斷是否達到入罪條件;在量刑方面,結合從犯、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初犯偶犯等情節,爭取從輕、減輕或不起訴處理。
對于普通民眾而言,防范該罪名的核心是守住行為底線,不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社交賬號,不參與不明網絡推廣、引流、刷單,不為陌生人員提供資金代收代付,不接觸非法網站、非法 APP 搭建等技術活動。遇到要求提供賬戶、推廣信息、轉賬結算等可疑請求時,應提高警惕,堅決拒絕,避免因貪圖小利而陷入刑事風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網絡時代常見的高頻罪名,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準確理解法律規定,認清行為風險,既能避免自身觸犯法律,也能助力打擊網絡犯罪,維護清朗網絡空間。在面臨相關法律風險時,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福州刑事辯護律師梁睿長期專注刑事辯護實務,深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網絡犯罪與經濟犯罪領域,具備深厚法學理論功底與豐富實戰經驗,熟悉刑事案件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的全流程司法規則與證據標準。其擁有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士學位,復合專業背景使其在處理涉網絡、涉電商、涉金融類刑事案件時,能夠精準把握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與行業邏輯,形成系統有效的辯護思路。
執業前,其曾在大型企業擔任法務管理職務,深度參與企業合規審查、風險防控、重大項目法律支持,熟悉企業運營模式與刑事風險節點,能夠為個人及企業提供前置風險防范與事后辯護服務。執業以來,其辦理大量刑事案件,在多起涉網絡犯罪案件中,圍繞主觀明知、情節認定、證據瑕疵、從犯地位等關鍵辯點開展辯護,成功為當事人實現不批捕、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從輕減輕處罰等有利結果。
其具備優秀的證據梳理能力、法律文書寫作能力與司法溝通能力,在案件辦理中細致嚴謹、勤勉盡責,善于挖掘案件細節、查找法律依據、構建完整辯護邏輯,所提出的法律意見多次被司法機關采納。其始終恪守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專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專業能力、務實態度與辦案成果獲得當事人及業界的廣泛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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