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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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2019年2月15日,大雄與胖虎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將不二雄醫院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照及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轉讓給胖虎經營。后因胖虎欠付轉讓費100萬元,2023年5月30日,康夫與大雄、胖虎簽訂《三方協議書》,約定將醫院法人資格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轉至康夫名下,由康夫承接該100萬元債務。該協議第五條約定,如康夫故意拖欠轉讓費,大雄有權終止轉讓并恢復其法人資格。康夫遂起訴,請求確認該第五條為無效條款。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三方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判決駁回康夫的訴訟請求。康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協議書》中關于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約定,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無效情形。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三方協議書》中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轉讓的部分無效。同時,二審法院指出,因涉案資產價值無法在本案中確定,相關法律后果可由當事人另行主張。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有二:一是《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能否作為轉讓標的;二是合同部分條款無效是否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是國家對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確認,不得隨意轉讓。《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禁止出賣、轉讓、出借該許可證。本案中,《三方協議書》雖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其內容直接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該部分約定自始無效。二審法院正確認定該轉讓行為違法,體現了對醫療管理秩序的維護。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轉讓的行政許可證照遠不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這意味著,絕大多數行政許可性質的證照原則上均禁止轉讓。例如,《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不得轉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不得出租、轉讓;《排污許可證》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禁止轉讓,違者將面臨高額罰款及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的處罰;《捕撈許可證》依《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其船網工具指標不得單獨轉讓。這些規定的共同法理在于:行政許可與特定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緊密綁定,允許轉讓將架空國家對該行業的準入審查制度,危害公共安全、市場秩序或生態環境。
第二,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三方協議書》除涉及許可證轉讓的條款外,還包含債務承接、資產移交等內容,這些內容與許可證轉讓并非不可分割。二審法院僅確認涉及許可證轉讓的部分無效,而未全盤否定整份協議,符合合同效力可分原則,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依法糾正違法內容。
綜上,本案裁判明確了行政許可類證照不得作為民事轉讓標的的法律底線,同時合理運用部分無效制度,維護了合同的整體穩定性,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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