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與鄒某的妻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傅某醉酒后約鄒某出來,并駕車撞向鄒某,致其輕傷……近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危險駕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傅某因在二審階段認罪認罰并全額賠償鄒某經濟損失,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傅某與鄒某及其妻子因存在感情糾紛而結怨,并多次產生口角。2024年11月21日,傅某醉酒后給鄒某打電話約其去江邊解決糾紛。隨后傅某駕駛轎車等待鄒某,待鄒某騎著一輛電動車從小區出來后,傅某駕車加速撞向鄒某,導致鄒某被撞飛后落地,接著傅某的車輛又與停在路邊的五輛車連續碰撞。此事造成鄒某受傷,傅某的車輛及路邊五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鄒某左脛腓骨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牙齒脫落及牙折5枚,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上牙槽骨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左小腿為輕微傷;綜上,鄒某此次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傅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65.24mg/100ml,系醉駕。
一審法院認為,傅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結果的發生,故意駕駛汽車撞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傅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傅某已經著手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傅某報警后在現場等待,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傅某家屬積極賠償被撞車輛車主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傅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傅某賠償鄒某各項損失計12.5萬元。
傅某不服,提起上訴。延邊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傅某與被害人鄒某的妻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產生矛盾。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傅某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按一審法院確定的金額,全額賠付了鄒某經濟損失。延邊中院認為,鑒于傅某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節,二審認罪悔罪、積極賠償,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延邊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決定對傅某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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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現代快報/現代+
編輯:叢 林
審核:李貴芳
終審: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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