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海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海南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文件提到,虛擬電廠聚合的發電側資源可為接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聚合的負荷側資源可為用戶側儲能、充換電設施、樓宇空調、工商業可調節負荷等,應具有獨立電力營銷戶號、滿足電能計量遠程采集條件。
現階段,虛擬電廠可調節容量應不小于1兆瓦,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
詳情如下:
海南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有序推動虛擬電廠市場化、規模化發展,提升電力保供和新能源消納水平,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電力負荷管理辦法(2023年版)》(發改運行規〔2023〕1261號)、《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發改能源〔2024〕1128號)、《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關于完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6〕4號),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虛擬電廠建設、注冊接入、能力認定、運行管理、交易管理、變更及退出管理、評價管理等。
第四條 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
第五條 虛擬電廠在系統運行方面,可提供調峰、調頻、備用等多種調節服務。在需求側管理方面,可組織負荷資源開展需求響應。在市場交易方面,可聚合分散的資源參與市場交易等。
第六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是虛擬電廠的建設和運營機構,將具備可調潛力或發電能力的分布式資源、虛擬機組集中在一起,作為整體參與需求響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全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制定發布虛擬電廠建設規范性文件,組織完善支持虛擬電廠建設發展及參與各類電力市場的相關政策等。
第八條 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配合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虛擬電廠建設和運營管理,組織建設運營海南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平臺),負責向虛擬電廠運營商提供公平的計量服務等。
第九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掛靠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虛擬電廠的專業管理,組織開展虛擬電廠資質審核、系統接入、能力校核與認定,出具結算基線、執行效果評價依據和考核評價依據,為虛擬電廠參與各類市場交易提供數據支撐服務。負責需求響應的具體實施,會同市場運營機構制定相關交易細則。
第十條 海南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組織虛擬電廠參與現貨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安全校核,會同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虛擬電廠參與中長期電能量交易。負責提出發電類虛擬電廠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技術要求,組織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按職責負責相關技術系統的建設運維。
第十一條 海南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虛擬電廠的市場注冊管理,組織虛擬電廠參與中長期電能量交易,會同海南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組織虛擬電廠參與現貨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會同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虛擬電廠參與需求響應交易。負責向虛擬電廠提供市場交易的結算依據和服務,按職責負責相關技術系統的建設運維。
第十二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負責與代理用戶簽訂代理協議,開展虛擬電廠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建設,按照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海南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要求開展調節能力測試、平臺安全檢測、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等工作。
第三章 建設與接入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要求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其它準入及注冊要求參照《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和《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二)虛擬電廠聚合的發電側資源可為接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聚合的負荷側資源可為用戶側儲能、充換電設施、樓宇空調、工商業可調節負荷等,應具有獨立電力營銷戶號、滿足電能計量遠程采集條件。單一資源不能同時被兩個及以上虛擬電廠聚合。現階段,虛擬電廠可調節容量應不小于1兆瓦,連續響應時間不低于1小時。
(三)虛擬電廠運營商建立的技術支持系統應具備監測、預測、指令分解執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按有關規則響應調度自動化系統或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指令,對聚合資源進行優化調控。應滿足虛擬電廠并網接入數據采集、調節性能、網絡安全、通信等要求,并通過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測評機構的網絡安全檢測認證,符合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二級及以上要求。
(四)虛擬電廠交易單元按聚合資源類型可分為負荷類、發電類虛擬電廠交易單元。負荷類虛擬電廠交易單元聚合用戶計量關口內的用戶側儲能、充換電設施、樓宇空調、工商業可調節負荷等,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等資源的下網用電電量部分,以用電戶號為單位列出聚合資源清單。發電類虛擬電廠交易單元聚合具備獨立上網關口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接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資源的上網發電電量部分,以發電項目為單位列出聚合資源清單。
(五)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資源應依法取得備案文件,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具備實時監測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要求,具備執行虛擬電廠運營商下發指令、接收虛擬電廠運營商直接調控電源發電出力的能力。
第十四條 接入流程
(一)接入申請。虛擬電廠建設完成后,虛擬電廠運營商向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提交系統接入申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虛擬電廠基本信息、聚合信息及聚合用戶清單等。
(二)資料審核。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對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安全防護評估報告、源代碼審計報告、功能與性能測試報告、聚合用戶清單等材料開展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三)聯調測試。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通過資料審核的虛擬電廠開展系統接口聯調測試,其中負荷類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應按要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發電類虛擬電廠應按要求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
(四)能力測試。系統具備條件后,虛擬電廠運營商向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提交能力測試申請,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開展虛擬電廠調節容量、響應時間、調節速率、調節誤差等能力測試、出具能力測試報告,測試認證通過的生成數字能力證書。
(五)注冊申請。聯調測試后,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在“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平臺”開展市場注冊工作,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根據注冊的虛擬電廠類型提供與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簽訂的負荷確認協議,或與海南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六)交易單元注冊。能力測試后,虛擬電廠運營商通過“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平臺”將代理的虛擬電廠資源聚合為交易單元,明確交易單元名稱、類型、參與交易品種、聚合資源清單等信息。
(七)代理關系。選擇以虛擬電廠聚合方式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其與虛擬電廠運營商的聚合關系須與該用戶的電能量零售代理關系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簽訂的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參與交易品種,應與虛擬電廠交易單元參與交易品種匹配。參與需求響應交易的虛擬電廠資源以所在地市為單位聚合為交易單元,參與現貨電能量交易的虛擬電廠資源以所在現貨市場出清節點為單位聚合為交易單元。
第四章 能力認定
第十六條 能力認定包括首次認定、周期認定以及變更認定。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資源綁定聚合關系后接入系統需開展首次能力認定,認定能力結果有效期(原則上12個月)到期后需開展周期能力認定,調節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需變更能力認定。
第十七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根據虛擬電廠交易單元類型以及參與的市場交易品種,按交易單元組織開展能力測試。
第十八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具備CNAS/CMA資質或同等資質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虛擬電廠開展能力測試。其中,發電類虛擬電廠參與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的能力認定由海南電網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組織開展,并將能力認定結果傳送至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 虛擬電廠交易單元首次認定未通過的,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根據測試結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申請開展第二輪能力測試,仍未通過的則認定為該交易單元能力認定不通過。對于未通過能力認定的虛擬電廠交易單元,所屬運營商應間隔不少于3個月向虛擬電廠管理中心重新提交能力測試申請。
第二十條 虛擬電廠交易單元能力測試通過的,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按交易單元出具能力認定報告,并將測試結果同步至“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平臺”。
第二十一條 虛擬電廠交易單元能力測試認定結果作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技術準入依據。參與需求響應的虛擬電廠交易單元,單個交易單元申報容量下限應不小于對應交易品種的最小調節容量,申報上限應不大于對應交易品種的最大調節容量。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負荷類虛擬電廠交易單元,申報的可調節時段內用電需求上下限之差應不大于對應交易品種的最大調節容量。發電類虛擬電廠應根據電力調度中心測試交易單元跟蹤實時市場計劃曲線,實時響應調度指令,根據調度自動化系統指令自動對聚合資源進行調控的能力。參與電能量市場或調頻輔助服務市場的發電類虛擬電廠交易單元響應時間和控制誤差應不大于對應交易品種的響應和控制要求。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負荷類虛擬電廠進行運行數據監測,并提供周期能力校核、可調節能力管理、運行效果評價、數據交互等服務,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虛擬電廠運營商進行處理。發電類虛擬電廠原則上通過調度自動化系統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分布式資源臺賬信息和采集控制終端設備信息,滿足設備“可觀可測”實時要求。
第二十三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每年對負荷類虛擬電廠開展能力抽查測試,隨機選擇交易單元已通過的測試項目并提前通知虛擬電廠配合能力測試抽查。對抽查測試不通過的應限期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加強對其聚合資源監測能力的建設及管理,常態化開展運行監測,按要求上傳聚合資源臺賬和相關運行數據,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完整、準確和可靠。
第二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建立健全其技術支持系統安全防護機制,通過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入侵防范等手段保障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定期對技術支持系統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及時對發現的隱患及漏洞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加強軟、硬件系統的維護。如因技術支持系統檢修、升級、故障等原因,影響與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數據交互、業務執行時,應提前向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報備。
第二十七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針對系統故障、網絡安全等狀況制定日常故障、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報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備案。發生系統故障或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等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承擔電力安全保供義務,在電網出現緊急情況時,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在報備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后可直接對虛擬電廠及其聚合資源進行調控。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條 虛擬電廠可按照國家及省電力相關政策文件和交易規則,參與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需求響應等市場交易。
(一)電能量市場和輔助市場。負荷類、發電類虛擬電廠以獨立交易單元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按照南方區域及省內相關方案規則執行。
(二)需求響應市場。負荷類虛擬電廠參與需求響應,以其所有聚合資源的用戶關口總加計算基線負荷并作為提供需求響應的依據,具體要求按照《海南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試行)》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條 虛擬電廠參與市場的結算按照有關市場規則執行,電網企業將相關收益分別與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資源用戶進行結算。
第三十一條 虛擬電廠應遵守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和需求響應相關規則,按規定承擔相應考核。因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有關結算費用產生偏差的,由電網企業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補。
第七章 變更、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按電力交易基本規則相關規定,向首次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 聚合資源發生變化的,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向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發起變更申請,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開展能力測試認定,并將能力調整信息同步至“南方區域電力交易平臺”。
第三十四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可自愿申請退出市場,退出流程參照省內電力市場相關注冊規定執行,申請退出前應將所有有效期合約履行完畢或轉讓。經公示無異議后,虛擬電廠運營商可退出市場。
第三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強制虛擬電廠運營商退出電力市場。
(一)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涉控功能的網絡安全防護違反《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4年第27號令)要求,且拒不整改,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報請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后。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并獲得交易資格,或嚴重違反運營規則,且拒不整改,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報請電力監管機構同意后。
(三)經發現虛擬電廠實際運行能力未能持續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且拒不整改,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報請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后。
(四)嚴重不配合、干擾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組織的能力測試、安全檢測等,且拒不整改,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報請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后。
(五)營業執照被吊銷,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情形。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在申請退出之前,虛擬電廠運營商應與聚合資源協商解除相關協議及合同,繳清市場化費用、交易手續費及欠費,處理完畢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電量。完成相關退出流程后,其與聚合資源的代理關系自動失效,聚合的資源可重新選擇其他虛擬電廠運營商。
第三十七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在申請退出期間或強制退出后,無正當理由退出市場的虛擬電廠運營商及法定代表人三年內均不得申請市場準入。
第八章 評價管理
第三十八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對虛擬電廠相關技術指標進行動態評價,并更新虛擬電廠數字能力證書。數字能力證書內容包含虛擬電廠名稱、調節能力、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按月對接入的虛擬電廠進行指標等級評定,針對連續三個月不合格的虛擬電廠,通知虛擬電廠運營商限期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虛擬電廠交易資格。
第四十條 虛擬電廠技術指標評價結果,由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結合實際需要,考慮納入同等條件下優先邀約和市場出清參數中。
第九章 信息報送
第四十一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統計虛擬電廠運行狀況,包括資源類型、調節能力、參與市場交易、評價情況等,按季度和年度上報給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南方能源監管局。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海南省虛擬電廠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虛擬電廠建設、接入、測試、評價等具體流程和要求,及時編制發布《海南省虛擬電廠建設接入服務指南》并抄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南方能源監管局。
本辦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家政策、標準等發生變化,從其規定。
來源:海南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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