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新婚的吳先生在家附近的連鎖健身館花費5000元辦理了為期兩年的家庭卡。不料,僅僅三個月后,因工作調動,他需常駐外省。他找到健身館,希望依據合同中的“特殊情況可協商退款”條款,退還剩余期限的費用。店長卻翻到合同背面,指著用極小字體印刷的補充條款說:“你看清楚,這里寫了‘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我們認為工作調動不屬于我們認可的‘特殊情況’,不能退。要不您就轉讓,但需交30%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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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感到憤懣又無力。幾千元的事,請律師似乎不劃算,自己維權又毫無頭緒。他通過網絡平臺找到了錦世律師事務所的消費者權益公益咨詢窗口。值班的趙律師在線上初步了解情況后,認為該格式合同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以及店方單方限縮“特殊情況”的解釋,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禁止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趙律師沒有因為案件標的額小而輕視。她為吳先生撰寫了一份專業的《律師告知函》,明確指出:第一,“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釋合同的權利,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第二,因工作變動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但未消費的款項,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函件要求健身館在收到后三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否則將代表吳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提起訴訟。
同時,趙律師指導吳先生做了一件事:帶著合同和律師函,前往該健身品牌的區域總部,而非糾纏于單店。她告訴吳先生:“連鎖品牌更注重整體商譽和合規風險,總部法務或客服應對此類問題的權限和理性程度通常高于單店。”
三天后,吳先生接到了該健身品牌區域客服總監的電話。對方態度客氣,表示“公司高度重視客戶體驗與合規經營”,在經過“內部復核”后,同意為吳先生辦理特殊退款申請,扣除已消費月份的費用及少量合理手續費后,退還了剩余款項。
問題解決后,趙律師還特別提醒吳先生,今后在簽署任何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手寫補充條款、警惕“最終解釋權”等字樣,并保存好所有憑證。吳先生十分感慨:“我本來都準備認虧了。沒想到,錦世律師即使是通過公益咨詢,提供的幫助也如此專業和有效。他們讓我知道,法律不是只為大公司服務,也保護我們每一個普通消費者的合理權利。一張律師函,一次精準的指導,就幫我扭轉了局面。”
錦世價值體現:錦世律師事務所不僅服務于商業機構與大額爭議,也同樣致力于通過專業力量,匡扶消費領域的公平正義。此案展示了律所在處理“小案”時的嚴謹態度與高效策略。我們相信,每一個合法的權利都值得認真對待。通過專業指導和法律工具的恰當運用,我們能夠幫助個體消費者在力量不對等的博弈中,找回公平的支點,這既是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價值,也是一份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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