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萬元的會費(律所會費1.5萬元,律師會費0.9萬元),我們無力支付。所以請求減免我所及律師2026年會費,幫助我們渡過難關。”5月6日,一封《請求減免湖南吾同律師事務所及律師2026年考核費用(會費)的報告》(下稱“《報告》”)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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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自喻國強律師公眾號)
《報告》稱,湖南吾同律師事務所(下稱“吾同律所”)現有員工8人,合伙人、專職律師各3名、實習律師1名、行政人員1名。2025年,律所創收為32.8萬元、支出共計83.92萬元,虧損51.12萬元。其中,執業律師大多是剛執業的年輕律師,有兩位律師被診斷患有抑郁癥。
基于實際情況,吾同律所向長沙市律師協會(下稱“長沙律協”)申請減免2026年會費——律所會費1.5萬元、律師會費0.9萬元。
該《報告》落款時間為2026年4月7日,但據喻國強律師5月6日公眾號發文稱,“報告寄出近一個月,泥牛入海,大抵不會有答復了”。
公眾號文章透露,發文作者喻國強是吾同律所的合伙人,也是負責人。其本人目前并非律協會員,已經十多年沒有繳納律師個人會費,但作為吾同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其一直獨自承擔吾同所的團體會費。
面對律所及律師的艱難處境,4月8日,喻國強以吾同律所的名義向長沙律協寄出了前述《報告》。其在文章中表示,“作為以律師會費供養的律師協會,理應拿出切實措施,減輕律師負擔,扶助律師發展,共渡難關,這才是娘家人該有的姿勢。”
喻國強告訴“法度Law”,截至5月10日,律協仍然沒有就此事做出任何回復。
5月11日,“法度Law”致電長沙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表示,前述事件正在處理中,具體情況不了解。而此類申請減免會費的情況,對方稱在當地屬于“個例”。此外,對方還稱律協一直有減免會費的相關工作和標準。
長沙律協3月16日發布的《長沙市律師協會關于做好2025年度首次執業第三年青年律師和孕產期青年女律師會費返還工作的通知》顯示:
1、2025年度首次執業第三年青年律師返還應繳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費的50%(扣除應上繳上級律協的部分);
2、2025年度孕產期青年女律師返還生育當年6個月的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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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自長沙律協官網)
除長沙律協外,多地律協也有不同的減免會費的相關標準,但并沒有統一標準。那么法律上有沒有可以減免或不用交會費的情形?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告訴“法度Law”,會費的減免,要根據所屬律協的章程或者相應的管理辦法來確定。有不少律協規定首次律師執業后的一定年限或者律師發生重大疾病等的情況下可以減免會費。
實際上,比起吾同律所“體面”申請減免會費,早在2024年,福建省多家律所就明確表示:拒絕繳納會費!
2024年5月13日,福州律協寫給鼓樓區司法局《函》顯示,福建華忠盛等十三家律師事務所拒絕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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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自網絡)
2024年7月1日,福建寶能律師事務所給龍巖律協發送《律師函》,要求后者公開2016-2023年會費支出用途,否則將起訴并討回已繳納的2024年會費;5月20日,福建岸偉律師事務所反對捆綁律協會費,向福建省司法廳狀告福州市司法局,要求后者履行年審法定職責;5月25日,福建閩師律師事務所回懟福州律協:拒絕繳納會費!
對律師個人而言,會費也是雪上加霜。多名網友表示,除會費外,律師個人負擔的還有社保、公積金、管理費、座位費、稅費、案源費、推廣費、打印費、辦公用品、其他協會年費、各種APP會員、耗材費(紙、筆、文件袋等等)、交通費、正經衣服費(西服)、助理費等,在經濟下行的環境下,對律師來說不堪重負。
那么,律師、律所向律協繳納會費,是基于哪些規定呢?
鄧千秋律師告訴“法度Law”,會費是律師、律師事務所交納給律師協會的會員費用。律師協會是由律師、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律師、律師事務所一旦加入律協、成為律協會員,那么遵守律協章程、按照章程等的規定交納會費是理所應當的。
鄧千秋表示,律師、律師事務所“理所應當”交納會費,實際上也應當有前提,這個前提就是加入律協是自愿的、退出律協是自由的,但我們國家目前的情況并不如此。按照《律師法》,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律協,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律師事務所給律協交納會費,就變成了一項強制性的義務,很多矛盾、爭議都由此而起。
鄧千秋認為,要想解決會費在律師行業引發的矛盾和爭議,根源在于修改《律師法》,取消律師、律師事務所必須加入律協、成為律協會員的規定,讓律師、律師事務所加入律協成為一項自愿性的活動,自愿加入的就根據律協章程和相關規定交納會費,不愿加入的就無須交納會費。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在法律中做上述修改是有難度的,但有難度不應該成為放棄、乃至抵制法律修改的借口。
除繳納會費的成本支出外,讓很多律師感到疑惑的是,“會費”被用在哪里了呢?
2024年7月1日,福建寶能律師事務所給龍巖律協發送《律師函》,要求后者公開2016-2023年會費支出用途,否則將起訴并討回已繳納的2024年會費。那么對于會費的用途、流向,法律有沒有具體規定?
鄧千秋表示,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各地律協的章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交納的會費一般用于行業管理、會員服務、行業宣傳與福利、律協自身運轉等事項,“取之于律師,用之于律師”。會費管理上實行預算、決算制度,會費收支情況按年度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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