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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李老先生與妻子育有四個子女:李大姐、李二姐、李大哥、李二哥。李二哥與妻子趙女士育有一子李先生。
2010年李二哥與趙女士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無論誰再婚與否,一號院房屋最終歸兒子李先生一人繼承,其他任何人無繼承權"。
2010年6月,李二哥申請翻建一號院房屋,建成北正房五間、南房五間。2020年李二哥去世,2022年李老先生的妻子去世。李老先生及其他三個子女起訴要求分割房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無效。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繼承的約定雖然具有遺囑性質,但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不能按遺囑繼承處理。
更重要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原房屋在2010年6月已經被拆除,重新翻建的房屋與原有房屋是兩個獨立的物權。贈與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因此不能依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處理現有房屋。
最終法院判決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北正房東數第一間歸李老先生所有,第二間由李大姐、李二姐、李大哥各占三分之一份額,第三、四、五間歸李先生所有。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李老先生及其他三個子女的代理律師,我們在本案中成功否定了離婚協議中繼承條款的效力,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應有的繼承份額。
本案的關鍵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未來財產繼承的約定,不能替代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且當原房屋被拆除翻建后,標的物已經發生了變化,原約定自然失效。
在此提醒: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處分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且只能處分離婚時已經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想要安排身后事,還是應當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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