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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陳女士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陳先生、一女陳大姐。陳先生與周女士系夫妻關系。
案涉一號宅院系陳老先生、陳女士的宅基地。陳先生、周女士結婚后一直與陳老先生、陳女士共同居住在該院內。
1995 年,全家共同出資出力將原有房屋翻建為北房五間,東西房各三間半。全家一直居住至2005 年下半年,后搬離該院落,并將院落對外出租,由陳先生、周女士收取租金。
2011 年,陳先生、周女士又對該院落進行改建,將天井部分加蓋房屋。2021 年起,陳先生按照陳女士的要求每月給其租金 2000 元。
2023 年,陳女士、陳大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號宅院內北房五間的所有權歸陳大姐所有,陳女士放棄其份額;并要求陳先生支付 2010 年至 2024 年的一半租金 85 萬元。
陳女士提交了一份打印遺囑,內容為陳老先生、陳女士將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全部由陳大姐繼承。
陳先生、周女士辯稱,一號院落中的房屋是 1995 年由其二人出資建設,并非共同出資。當時家中開會約定,北房五間中有兩間由二老居住使用,其余房屋歸陳先生所有。陳大姐當時已出嫁且沒有出資,與房屋無關。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陳老先生、陳女士享有的案涉房屋的份額;二是遺囑的效力問題。
關于焦點一,案涉房屋為陳老先生、陳女士、陳先生、周女士共同生活時所建。通過錄音顯示,四人共同建設北房五間后對房屋進行了分配,陳老先生、陳女士居住兩間,陳先生、周女士居住三間,東西房主要由陳先生、周女士建設完成。
法院認為,雙方對北房進行了分配,但未對東西房進行約定。東西房雖主要由陳先生、周女士建設完成,但該房屋系由之前的房屋翻建而成,且當時四人作為一個家庭共同生活,房屋翻建亦由四人共同出資出力。結合現在房屋的現狀及之后各自居住的便利,法院確認北房五間所在的房屋部分使用權歸陳老先生、陳女士享有,東西房所在的房屋部分使用權歸陳先生、周女士享有。
關于焦點二,法院認為,通過錄像能夠確定陳老先生愿意將其房屋份額給陳大姐,并主動拿筆簽字,雖在簽字、捺印時由陳女士協助完成,但對于 80 多歲的老人,其行動確系存在不便利的情形,不應過于苛責。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合法有效。陳老先生遺囑將其份額由陳大姐繼承,法院予以支持。現陳女士將自己的份額贈與陳大姐,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對于租金問題,因案涉房屋的份額雙方并未明確分割,且自 2021 年起陳先生已按陳女士的要求每月給其 2000 元,故對陳女士、陳大姐主張 2010 年至 2024 年一半租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一號房屋北房五間所在的房屋使用權歸陳大姐享有,東西房所在的房屋使用權歸陳先生、周女士享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原告陳女士、陳大姐的代理律師,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兩點:第一,成功證明了打印遺囑的效力。我們提交了完整的遺囑訂立錄像,證明立遺囑人意識清醒,意思表示真實,雖然簽字時存在協助,但這是老年人行動不便的正常情形,不應因此否定遺囑效力。
第二,準確界定了家庭共有財產的范圍。我們通過錄音證據證明了北房五間屬于父母的份額,雖然東西房主要由被告建設,但也是在原有房屋基礎上翻建,且全家共同生活期間建設,應考慮父母的貢獻。
本案的難點在于,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權屬往往沒有明確的產權證明,需要結合歷史情況、出資出力、居住使用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我們通過收集大量的間接證據,包括錄音、證人證言、租金支付記錄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最終說服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訴訟請求。
本案提醒我們,在處理農村房屋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特別是關于出資、翻建、居住等情況的證據,這些往往是案件勝負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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