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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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當事人存在一個認知誤區:只要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金額相同,就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那么,后訴與前訴請求金額相同,就一定構成重復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金昌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訴寧夏農墾某農場有限公司、寧夏某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重復起訴的認定需同時滿足“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后訴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三大法定條件,缺一不可。若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請求權基礎不同,即便訴訟請求金額完全一致,也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審理。
裁判觀點簡析
實務中,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請求權基礎是否一致,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核心,而非訴訟請求金額。若兩次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同、請求權依據不同,即便金額相同,也屬于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構成重復起訴。
重復起訴的核心是“一事不再理”,即避免對同一爭議事項重復審理、重復裁判,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判斷是否為“一事”,關鍵看“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三大要素,而非單一的請求金額。訴訟請求金額僅是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重復起訴的依據,這一規則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也規范了訴訟秩序,避免當事人因認知誤區錯失維權機會。
本案中,金昌市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昌置業”)與寧夏農墾某農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墾農場”)、寧夏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集團”)簽訂《合作開發協議》,約定三方共同開發某地產項目,金昌置業按約定支付合作款項800萬元。后因合作出現分歧,項目無法繼續推進。
前訴中,金昌置業以“合同無法履行、農墾農場違約”為由,基于“違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農墾農場、寧夏集團返還合作款8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農墾農場存在違約行為,判決駁回金昌置業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金昌置業發現新的證據,證實農墾農場、寧夏集團存在惡意串通、擅自處分合作權益的行為,遂再次起訴(后訴),以“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仍要求二被告返還800萬元,訴訟請求金額與前訴完全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前訴的訴訟標的是“合同違約責任關系”,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后訴的訴訟標的是“侵權責任關系”,請求權基礎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兩次訴訟的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均不同,雖請求金額一致,但不符合重復起訴的法定條件,最終裁定受理本案并依法審理。
周軍律師提醒: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核心是兩次訴訟的訴訟標的和請求權基礎是否一致。若對重復起訴的認定、請求權基礎選擇有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訴訟思路,避免因認知誤區錯失合法維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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