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山東濟南市歷城區法院的判決,該法院認定小米存在“夸大宣傳”,但不構成消費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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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是判決小米退還消費者2萬元的購車定金,駁回了其要求三倍賠償就是12.6萬元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這個判決,很難說是車主贏了。
我的困惑是既然法院認定小米在宣傳上“有違誠信原則”、“存在夸大成分”,而給到消費者的只是恢復原狀(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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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者也就是原告(王先生)的立場看,他耗費了巨大的時間、精力和律師費去打官司,最終只是拿回了本就該屬于自己的2萬元定金。
這種“慘勝”在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變相降低了企業失信的代價。
對于企業來說,只要企業不把話說死(比如不寫具體參數),就可以拔高渲染,最壞的結果無非是退回定金,而不用賠三。
這是否會給到企業一個錯誤的信號:只要產品不是完全沒用(哪怕只是具備微乎其微的導流功能),營銷就可以夸大其詞?
還有一點,法院認為,4.2萬元的選配件僅占整車價格不到十分之一,王先生未能舉證證明自己是因“前部空氣高效導流”這一宣傳才決定購車,(因此)因果關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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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院需要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消費者是因為這個機蓋設計才去買這個車的。
購買決策是多因素驅動的心理過程,屬于不可觀測的主觀事實。要消費者來舉證這個決策過程,有點勉為其難了。
汽車工業中,差異化賣點往往就在于細節。一個輪轂、一個配色、或者一個“戰斗感十足”的機蓋,往往就是觸發最終下單的“臨門一腳”。
王先生購買的不是一臺單純的SU7,而是加裝了特定性能套件的Ultra版。這4.2萬元的選裝包本就是一個獨立的消費意愿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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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既然企業通過該特定宣傳獲得了溢價收益,就應當由企業證明“即便沒有該虛假宣傳,消費者依然會支付這4.2萬元”,這種舉證責任倒置才符合《消法》保護弱勢方的精神。
目前來看,原告已決定不再上訴,而小米方面大概率會提起上訴。
這場官司,車主在賬面上拿回了2萬塊,但消費者對“真誠營銷”的期待,以及法律對商業誠信的震懾力,我個人理解沒有在這個判決得到體現。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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