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2026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之際,中國證券業協會今日在官網正式發布《證券公司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報告(2026)》,這是中國證券業協會連續第七年發布該報告。在行業案例部分,報告集中展示了證券行業在建設特色投教基地、開展特色投教活動、制作特色投教產品等七個方面主題的優秀行業實踐案例,共101篇。
此外,今日協會官網還發布了由協會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華福證券、華安證券分別起草編寫的《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和《證券公司投資者糾紛調解規范》團體標準的征求意見稿,為行業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糾紛調解領域提供了統一、可落地、可推廣的工作標準。
《證券公司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報告(2026)》發布
今日,證券業協會在官網發布的《證券公司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報告(2026)》(以下簡稱《報告》)共分為序言、主報告、行業案例三部分。行業案例部分集中展示證券行業在建設特色投教基地、開展特色投教活動、制作特色投教產品、科技賦能投資者服務、開展防非宣傳活動、開展走進上市公司活動、促進證券糾紛多元化解等七個方面主題代表性強、意義突出的優秀行業實踐案例共101篇。
回顧去年的工作,證券業協會指出,2025年,證券行業認真貫徹新“國九條”和資本市場“1+N”政策體系要求,堅持踐行金融為民的理念,提升金融服務全過程的投資者保護質效,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是筑牢投資者保護制度基礎,健全覆蓋提供金融服務全過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協會持續完善投資者保護自律規則體系,修訂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規則》自律規則,加強對行業主體及各類業務的自律管理,夯實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基礎。
二是將投資者教育融入業務流程,增強金融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結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金融教育宣傳周、世界投資者周等重要時點開展投教活動,聚焦新入市投資者、“一老一少”等重點群體加強分層分類精準投教服務。全年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合計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近24萬場,累計覆蓋人次超過16億。
三是強化金融科技應用與數字普惠服務,提升投資者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深化產品與服務創新,積極研究、穩步探索推進人工智能、大語言模型、大數據等新技術賦能客戶服務,提高服務響應效率和精準性,為客戶提供全場景、數智化的服務體驗,更好地服務居民財富管理與多元化投資需求。
四是深化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證券行業實踐,暢通中小投資者維權救濟渠道。行業機構針對投資者訴求集中的重點業務領域和難點問題,總結和改進業務流程和服務措施,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規則、知悉風險,支持和引導投資者依法維權。
證券業協會表示,下一步,證券行業將深入學習貫徹“十五五”規劃綱要、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精神,立足直接融資的主要“服務商”、資本市場的重要“看門人”、社會財富的專業“管理者”定位,持續增強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以更高標準、更實舉措更加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投資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促進“十五五”時期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助力加快建設金融強國。
兩項投資者保護類團體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今日,證券業協會還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就兩項投資者保護類團體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推動提升證券公司投資者保護工作質效,提供可供行業借鑒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糾紛調解工作標準,協會投資者服務與保護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華福證券、華安證券分別起草編寫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管理規范》)和《證券公司投資者糾紛調解規范》(以下簡稱《調解規范》)團體標準的征求意見稿。
《管理規范》的編寫說明中指出,目前,國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等已對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做出規定,但較零散且多以原則性要求為主。調研發現,在具體適當性管理工作中,證券公司常面臨投資者信息核查標準不一、缺乏統一的分類評級標準、適當性匹配的維度及規則不夠明確、適當性強匹配及持續管理如何落實等實踐難點。而《管理規范》的制定則旨在解決相關問題。
《管理規范》共十一部分(含附錄),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二)劃分適當性管理常見分類;(三)構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四)規范適當性管理工作流程;(五)推動解決行業適當性管理工作難點。
與此同時,由華安證券編寫的《調解規范》也于今日發布。此前,各家證券公司因組織架構、管理模式以及對調解工作認知不同,形成了差異較大的調解工作機制。行業尚未形成統一的工作標準,導致實務中出現了調解邊界不清、調解標準不統一、糾紛反復化以及監管資源浪費等現實問題。 基于上述情況,《調解規范》旨在通過梳理現行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自律要求,充分借鑒行業糾紛調解優秀實踐經驗,形成統一、可落地、可推廣的工作標準,為行業提供參考。
《調解規范》共十二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全面推動投資者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化。1、統一相關基礎概念;2、確立核心工作原則;3、明確全流程工作程序;4、壓實主體責任與源頭治理;5、搭建多維質量管控監督體系。
此外,針對當前證券公司投資者糾紛調解普遍面臨的準入邊界模糊、流程規范參差不齊、事后整改流于形式、難以形成治理閉環等共性問題,《調解規范》通過統一糾紛調解準入與不予準入判定標準,明確各類常規及特殊場景的處置規則,細化流程要求。建立案件復盤、溯源整改、多維監督機制,推動證券公司查找業務短板和服務漏洞,深化訴源治理。通過團體標準統一規范的形式,有助于解決行業長期存在的調解不規范、尺度不統一、治理不閉環等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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