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寧波海關緝私局偵破“化整為零”走私“礦機”進口案,吳國雄律師:參考海關總署緝私局批復,未必構成走私犯罪!
吳國雄 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近日,寧波海關緝私局經過深度經營與縝密偵查,成功打掉多個走私虛擬貨幣“礦機”的犯罪團伙,有力斬斷一條非法產業鏈條。
此前,寧波海關在對一批申報品名為“工業用阻斷器”的進境快件例行查驗時,發現實際貨物與申報不符,實際為虛擬貨幣“礦機”。海關關員迅速將此線索移交至緝私部門。接報后,寧波海關緝私局立即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通過數據分析和線索摸排,逐步厘清犯罪網絡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在時機成熟之際果斷出擊,同步在廣東東莞、深圳等地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搗毀多個走私礦機團伙。經查證,該系列案件共查獲非法入境的螞蟻L9、冰河KS3等品牌“礦機”400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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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海關緝私民警核查涉案設備。甬緝攝
經審查查明,以廖某某為首的走私團伙為牟取非法暴利,通過境外供貨商采購“礦機”,將整機拆解后偽報品名通過國際快件渠道從寧波、廣州等地口岸走私進境。貨物入境后,該團伙再將其重新組裝,或直接在國內銷售,或運往新疆、湖南等地的隱蔽“礦場”托管,從事非法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同時利用USDT等虛擬貨幣跨境支付結算,藉此規避資金監管。
辦案民警介紹,“礦機”并非普通的計算機設備,其運行能耗極高。以本案查獲的螞蟻L9“礦機”為例,其額定功率高達3300瓦,是一般家用電腦(約300瓦)的11倍之多。此類設備通常需要24小時不間斷高強度運行,不僅會搶占大量民用和工業電力資源,加劇區域電力供需矛盾,其背后巨大的能源消耗也間接增加了碳排放,與國家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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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文來源:浙江日報)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2、2023年12月27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也被明確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淘汰類“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4、綜上,專門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專用“礦機”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5、報道稱“將整機拆解后偽報品名通過國際快件渠道從寧波、廣州等地口岸走私進境”,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刑事立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一百噸或一百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本案可能存在的爭議點在于——拆解之后,當事人以零件申報進口,能否認定為“偽報品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以貨物的報驗狀態進行查驗征稅放行。“挖礦機”屬于禁止進口的貨物,但“挖礦機”的零件不一定是或不一定全是禁止進口的貨物。
7、參考《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將汽車整臺套OEM件化整為零報關進口的行為的處理意見》,總署緝私局認為“將汽車整臺套OEM件化整為零報關進口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走私犯罪,理由是“單個進口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當然新聞報道的案件信息有限,具體業務與該批復是否有可比性,還需要查證更多的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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