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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宇琛
2026年5月22日,北京律師吳丹紅在朝陽區律協大廳收到一份誹謗罪投訴通知,舉報人是他所在的友邦律所主任趙光,要求律協把吳丹紅和助理趙德芳移送公安機關;當晚二十二時十七分,吳丹紅在“天下說法”公眾號發長文《》,把這件事公開。
一份在法律常識上幾乎站不住的投訴,卻被認真放進律協案頭,把誹謗罪的入罪門檻,從對付捏造者的高壓線,順手挪成了對付寫真話的人的工具。
吳丹紅在文章里用一句話描述了自己當時的反應:
“我在律協大廳都氣笑了。”
這件事的真正看點,不在那張通知本身,而在通知背后必須穿過的四道關口:律所主任手里的那枚公章、律協的紀律權限、司法局的兜底裁量、法院的立案排隊。四關全部按程序走著。
合起來,律師沒有救濟。
第一關,公章。
中國律師必須掛靠在律所名下執業。簽合同、開函、接案件、轉所,每一項動作背后都需要一枚律所公章。這枚公章在律所主任手里。
所謂律師的執業生涯,其實就裝在這枚公章背后。
公章本應是律所對外做生意的工具。落到一個具體律師身上,它的另一重身份,就是這位律師執業生涯的命門。
據原文披露,2026年5月22日下午,黑龍江一位冤案當事人專程從老家來到北京,要委托吳丹紅做代理。當事人電話給友邦律所主任趙光,明確表態要委托。趙光的回復只有一句“他現在不能代理案件”。
據原文轉述,過去幾年里趙光的常用話術是“吳老師沒時間”“吳老師太忙了,不接案件”。
這里的“忙”是一種很有用的措辭:
所謂的“忙”,反而成了精準截胡的話術。
多份合同拿到律所就被擱置。一年多沒有任何收入。三個助理因為發不出工資先后離職。他自己去銀行貸款維持生活。
這是一種極有效率的截留方式。
據原文披露,吳丹紅列舉的另一起案例顯示,律師李志萍一審被判九個月,想委托吳丹紅做二審辯護人,趙光以“律所自治權”為由拒絕在二審委托材料上蓋章,并當場推薦本所其他律師接手。李志萍的助理投訴到司法局,得到的答復也是冷冷一句“這是律所的自治權”。
“自治權”在這里有它專屬的用法:
所謂“自治權”,在這里成了一種兜底話術。
“自治權”被用來把律所主任截留案源、攔截轉所、壓制不順從律師的動作,統一翻譯成“內部事務”。
公章和私章的區別,本應體現在權力是否對外可問責。當公章持有者的個人意志成了邊界,這層區別就被磨掉了。
據原文披露,趙光聘請了一位前媒體人朱新民做“傳播顧問”。朱新民給吳丹紅打過一通電話,吳丹紅稱對方在電話里破口大罵,揚言一定吊銷其律師證。吳丹紅把這段錄音放到了網上。
據原文轉述,朱新民曾自述一句更刺耳的話:“趙讓我對你下死手”。
所謂律所管理,反而變成了罵律師、揚言吊證、放話搞掉對方。
這是一位律所主任,對自己所里律師的描述。
據原文披露,北京至少有幾十位律師,在轉所的時候被自己律所惡意投訴,然后轉不了所,也辦不了案,執業生涯被凍結在一個叫“律所自治權”的概念里。吳丹紅在文中作出這樣的對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司,不干了都可以辭職走人,但律師卻不能自由地說走就走。
公章這一關,卡死的是律師的退出機制。
第二關,律協。
根據上海交大社科法學周易培《“規制治理”下的律師職業規制改革》一文記載,中國律協能作出的處分只有六類: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至一年、取消會員資格。律協本身無權獨立吊銷律師證。
但律協與司法局之間存在一道銜接。律師執業證的吊銷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律協對應的最重處分是“取消會員資格”。從公開資料看,省律協做出“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幾乎都是在被處分律師先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之后,作為銜接性動作完成的。
也就是說,吊證是司法局的事,律協負責接力。
這是一道單向閥門。
趙光的投訴材料里卻寫著要求吊證,直接送到了一個原本根本沒有這道權力的機關案頭。
據原文轉述,趙光的投訴理由很清楚。吳丹紅在“天下說法”公眾號發的幾篇文章,合計閱讀量超過五萬,達到了誹謗罪“5000次轉發、5000次點擊”的入罪門檻。趙光把吳丹紅定性為誹謗主體,把趙德芳定性為轉發者,主張兩人構成共同犯罪。投訴材料里同時要求一并吊銷其律師證。
按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的前提是“捏造事實”。
兩高2013年《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情節嚴重”具體化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同一司法解釋第一條還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具體化為三種情形,核心均要求信息系虛假;明知不屬實而散布、未經核實導致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者,均不構成誹謗罪。
原文轉述的“5000轉發、5000點擊”是趙光投訴材料里的寫法,與司法解釋的“5000點擊或500轉發”對不上。
數字差是表層錯位。
更要緊的是被刻意跳過的前置問題:
所謂誹謗,前提原本就是捏造。
誹謗罪保護的是名譽不受虛假信息侵害,不是給被曝光的人當擋箭牌。據原文,吳丹紅寫下的回應非常直接:“如果是真的,閱讀量再高,也是合法曝光;如果是假的,哪怕只有一個人看到,也涉嫌誹謗。”
據原文呈現,吳丹紅貼出的事實附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時間線,跨度一年半。原文呈現的截圖顯示,趙光的回復倒像是只剩三句話:“知道了”“收到”“安排”。
原本應該解決問題的幾句話,反而成了拖延一年半的回執模板。
他在文中追問一句:“安排了一年半,安排到哪兒去了?”
還有一個被忽略的程序細節。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公安一般不介入。例外情形只有一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據原文,吳丹紅反問一句:我說出一個“律所殺豬盤”就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了么?
趙光是執業近四十年的老律師。這些程序常識,他不會不知道。
他要的本來就不是一份贏得了的訴訟。
他要的是一份被律協收下的投訴。
這就是律協這一關的尷尬位置:它沒有吊證的權,卻被當成吊證的入口;它本應站在律師與司法行政之間做緩沖,卻被一份在法律常識上幾乎站不住的投訴,放在了案頭。
吳丹紅那句在大廳里氣笑,氣的就是這種錯位。
第三關,司法局。
據原文披露,他此前曾就趙光的種種行為去司法局投訴,結論是:“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他在文中寫:“人家非但沒改,反而變本加厲。”
所謂“自治權”在這里繼續做兜底。律所之內的行為,只要不撞到行政處罰的硬邊,就被劃到“內部事務”;而內部事務的解釋權,最終又落回那枚公章。
責令改正寫在司法局對一個律所主任的處分意見里,在這位主任此后一年半的回復模板里,幾乎找不到任何反饋。
第四關,法院。
據原文較早的公開陳述,他在2026年3月向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律所及主任,截至5月22日發文,未收到立案通知。
法院的立案排著隊。兩個多月沒有立案通知,意味著這場對峙仍然停在程序的門口。
四關每一關都按程序走著。
合起來,律師沒有救濟。
對照三年前的事。
據澎湃新聞2023年報道,2023年4月,江西高院發函反映吳丹紅律師在代理勞榮枝案過程中存在涉嫌在法庭上發表涉嫌詆毀辦案機關的不當言論以及涉嫌炒作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一直拖到2025年6月20日也沒能召開聽證會。期間無法轉所,年檢遇阻,等于執業凍結。而且,律師法規定,律師正在接受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期間,不得申請注銷執業證書。
2023年是寫文章被指“涉嫌違規炒作”。
2026年是寫文章被指“涉嫌誹謗”。
兩頂帽子之間隔了三年,頭還是同一個頭,公章還是那枚公章。
回到5月22日那張律協通知。
趙光作為一位執業近四十年的律所主任,把“5000轉發”算成入罪門檻的全部要件,把“吊銷律師證”寫在無權獨立吊證的律協案頭,把當事人指定的律師攔在公章之外,把代寫的合同放著不蓋,把“知道了”重復了一年半。律協把這份投訴收下,準備進入程序。司法局以“自治權”兜底。法院的立案排著隊。
中國不缺敢說真話的律師。
缺的是說完真話之后,還能繼續做律師的那一類。
門內是律協的程序,門外是公安的傳票。
李宇琛的文立于塵
寫于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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