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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花5.1萬元委托中介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兩年后拿到25萬元政府補貼。沒想到,中介又拿出另一份合同,要求再收3.75萬元“補貼申領服務費”。這筆錢,到底該不該給?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和補貼申領,是一項服務的兩個環節,還是兩項獨立的服務?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5.1萬元搞定高新企業資質
兩年后又冒出“15%服務費”
事情要從2021年3月說起。某電子公司與一家中介機構簽訂《項目申報合作合同》,約定由中介機構為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提供咨詢與代辦服務。合同明確寫明:“乙方全權負責項目申報的后續溝通工作”,合同有效期兩年,到期后未終止則自動延期一年。
在中介機構的協助下,這家電子公司成功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并支付了5.1萬元服務費。
2023年4月,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項目申報合作合同》。這次合同羅列了“專精特新”“高新企業認定資助”“高新補貼”等7項服務內容,約定按補貼款項的15%收取咨詢服務費。但合同并未明確標注本次合作具體對應哪一項服務,合同微信備注僅標注為“某公司專精特新”。
2024年,該電子公司先后收到兩筆政府補貼:一筆是高新技術企業資助項目的25萬元,另一筆是“專精特新”資助項目的20萬元。中介機構隨即主張,公司應按照補貼款15%的比例,分別支付高新補貼服務費3.75萬元、專精特新服務費3萬元。
而某電子公司堅稱高新補貼申領的費用已經支付。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
中介機構認為,自己接受某電子公司委托后,按約為其提供了首次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認定和專精特新項目的資質認定、補貼申領及相關咨詢服務,某電子公司應當按照補貼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高新技術企業資助項目和“專精特新”企業資助項目的咨詢服務費。
某電子公司則辯稱,2023年4月雙方簽訂的合同只針對專精特新服務項目,對于高新補貼申請雙方并沒有達成合意,相關服務屬于2021年3月簽訂的合同的后續服務義務,否則將重復支付費用,導致利益失衡。
法院:補貼申領系附隨義務不得單獨收費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是否就高新企業補貼申請事宜的費用達成過合意,以及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該筆費用?
從合同約定看,2023年合同微信備注為“某公司專精特新”,內容里雖并列載明了包括專精特新、高新企業認定、高新企業認定資助、高新補貼等在內的7項內容,但并未就具體達成合意的項目進行明顯標識。而企業提交的通話記錄也顯示,雙方溝通的重點是“專精特新”項目的申報。
更關鍵的是,主管部門證實,企業獲得高新技術資質后,只要填寫簡單表格即可獲得補貼,不需要復雜的技術性操作,而中介機構主張補貼金額的15%為服務費,顯然與工作量不符,導致權利義務失衡。
綜上,法院認定,原被告2023年簽訂的《項目申報合作合同》是針對專精特新項目的認定與申報,并沒有就高新企業補貼申請事宜達成合意。在雙方沒有明確合意的情況下,高新補貼申請服務是前一合同的附隨性義務。因此,被告只需支付關于專精特新申報事項補貼部分的服務費。
最終,法院判決某電子公司只需支付“專精特新”申報事項對應的服務費3萬元,無需支付中介機構主張的3.75萬元高新補貼申請服務費。
宣判后,中介機構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高新技術企業填表就能領的補貼,中介轉頭就要收3.75萬元服務費?法院判了》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趙菊玲
題圖來源:AI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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