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2019)蘇 0581 民初 1464 號判決,以案釋法講清水淹車理賠規則
一、案情簡介
徐某名下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受臺風 “山竹” 影響,常熟普降特大暴雨,涉案車輛停放時被積水淹沒,徐某及時報案并明確無二次啟動。后雙方因損失金額產生爭議,徐某訴至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公估機構重新評估,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車損 270000 元、拖車費 300 元,合計 270300 元。
二、案件核心裁判規則
暴雨致車輛被淹,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
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暴雨自然災害受損,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無二次啟動,是獲得全額理賠的關鍵
本案中徐某未對被淹車輛二次啟動,未人為擴大損失,法院支持其合理車輛損失與施救費用;若存在二次啟動,由此造成的擴大損失,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單方委托公估報告,法院可不予采信
徐某訴前單方委托的公估報告,因未經雙方共同驗損、程序存在瑕疵,法院未予采納;法院委托的公估結論程序合法、依據充分,予以采信。
施救等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拖車費屬于為防止、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由保險公司承擔。
三、裁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達成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四、律師重要提示
車輛被淹后,絕對禁止二次啟動
水淹后強行啟動會導致發動機、電路、電腦板等嚴重損毀,屬于人為擴大損失,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該部分損失。
正確處置流程
立即熄火斷電,切勿嘗試啟動;
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固定現場、水位證據;
聯系專業拖車施救,勿自行檢修;
配合保險公司查勘、定損,留存全部票據。
暴雨淹車不可怕,錯誤操作才會導致拒賠。牢記:不啟動、快報案、找施救,依法維護自身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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