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引發(fā)事故
理賠難題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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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下車,
這些日常出行的“小動作”看似尋常,
但稍有不慎即可能釀成交通事故,
這就是大家常說的“開門殺”。
通過真實案例,
帶大家厘清責任劃分與理賠規(guī)則。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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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莊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小區(qū)內部道路后停車。車輛停穩(wěn)后,后排乘客趙某未仔細觀察周邊路況,貿然打開左后側車門時與錢某正常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錢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莊某、趙某共同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錢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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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造成錢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1萬余元,據(jù)此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莊某、趙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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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起事故中,對錢某而言,莊某與趙某作為同一輛車內的人員,處于同一時空之下,對外應視為一個整體。莊某在趙某開車門前未盡提醒保障義務,趙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本起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因此,乘車人責任應歸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范疇,承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應對機動車一方整體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在法官耐心調解、情理與法理雙重疏導下,各方當事人明晰了自身權責,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錢某各項損失19.47萬元,本起事故糾紛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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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開門殺”事故中,常出現(xiàn)保險公司以乘客非保險合同當事人為由拒賠的現(xiàn)象,導致受害人無法及時獲得賠償。針對這一司法實踐難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乘車人開門引發(fā)事故致人損傷,相關責任歸屬于機動車一方。受害人可起訴駕駛人、乘車人和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法院不予認可保險公司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非許可駕駛人為由的拒賠抗辯。這一規(guī)定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維權成本,避免了因乘車人賠償能力不足而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但是,保險賠償不足部分,仍需由駕駛人與乘車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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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看似小事,
卻暗藏極大安全隱患,
廣大駕乘人員務必牢記
“荷式開門法”,
開車門前仔細觀察周邊路況,
駕駛人規(guī)范停放車輛,
全程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乘客切勿貿然開門,
杜絕“開門殺”事故發(fā)生,
嚴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則,
守護自身與他人出行安全。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王 洋
審核 | 翟麗麗、朱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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