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子“割四賠五”,談好90一畝,到地頭變80,結賬時只給70。最近又到麥收季,不少跨區作業農機手后臺吐槽這事,想問問這個事到底歸哪個部門管。千里迢迢開著收割機,最后卻被層層砍價,油錢等成本上升,到最后沒準還要賠錢。
這種事到底合不合理?收割機收麥子到底是什么性質?跨區收麥子為生到底是不是經營?村民隨便改價格算不算違法?
一、收割機收麥子,不是幫工、是生意
很多人覺得,這些人不就是開個收割機幫人割麥子嗎,我雇他收,不就是掙個工錢嗎,一畝麥子才多少錢,干嘛收那么貴?
在法律上, 幫人收割麥子是典型的承攬合同 ,收割機跨區收麥子是典型的 有償農業服務 ,屬被大力扶持的農業社會化服務范疇。
收割價格不是單方面定的,也不是一個農民和一個收割機手決定的,而是市場供需環境決定的。每年麥收前各地都發布參考價,但是每塊地的價格需要看地的情況,倒伏情況、油價等成本,最終由雙方協商確定。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談好,就是 雙方認可的價格,不能隨意反悔 。
很多人還固執的認為認為收割機收麥子,就是“幫工行為”。非也,目前在法律上和司法實踐中, 收麥子是標準的“雇傭關系”,是典型的“承攬合同關系” 。
二、收割機收麥子是標準的承攬合同關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農戶買的是“結果”,是這塊地的麥子被收割干凈這個最終成果,不是農機手干了多少小時活,農機手準備了生產資料,農機手的收割機、燃油、維修工具全是機手自己的,作業過程完全獨立。
承攬合同中農機手自己決定怎么開、走什么路線,農戶驗收成果,不能指揮機手怎么開車。
承攬合同中農機手風險自擔:作業過程收割機壞了、撞了、機手受傷了, 原則上農機手自己負責 ,要對結果負責到底。
承攬合同與“雇人干活”的本質區別:雇人干活就如過去的麥客, 雇一個村民用你家的鐮刀幫你割麥子,按天發工資,他聽你指揮,這是雇傭關系 ;而請農機手開收割機,按畝付錢,只看結果不看過程,這就是承攬合同。
三、層層砍價是不是違約
有人會說,我們沒簽合同,口頭說的不算數。大錯特錯!
《民法典》明確規定,合同可以是 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只要雙方就價格、面積、時間這些核心內容談妥了,農機手進場干活,這個承攬合同就 已經成立并生效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單方面改價格,已經是典型違約,此時如果對方接受新價格,會構成新的合同, 如果對方拒絕,法律仍舊認可原價格合同 。此時不管你說“別人價格更低”還是“行情跌了”,都不算正當理由。既然已經簽了合同,就要遵守商業規則,承當商業風險。
農機收麥子的司法審判案例很多,最后法院都是依據《民法典》承攬合同規定,判原價支付。合同的核心就是誠實守信, 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單方變更已經達成一致的價格條款 。
至于很多人拿“質量不好”、“面積不夠”說事,此時要依照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你說質量不行,就得拿出專業鑒定報告;說面積不夠,就得拿出 雙方認可的丈量證據 。
三、這種事歸哪個部門管?
農業農村部門是農機作業行業主管部門,每年麥收季都會開通24小時值班熱線,專門處理跨區作業糾紛,熟悉行業規則,有專門調解人員。
惡意砍價屬于合同違約和不正當交易行為,如果是大型車隊的報價、不明碼標價等行為,可以找價格主管部門調解,對情節嚴重的價格欺詐、強迫交易行為,可行政處罰或訴訟。
如果前兩個渠道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向當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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