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突出問題整治工作,綜合運用多種監管執法手段,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為進一步引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知法懂法,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3日,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舉報人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奶味咖啡糖”,包裝標簽標識有“醒神充能”字樣,存在虛假標注的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經查,該公司在印制外包裝時沒有嚴格審查,在網絡上搜索了幾個用語,將醒神充能字樣直接印制在包裝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店總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2026年5月15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藥店總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6年2月9日,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藥店總店進行檢查。在該單位經營場所內的銷售貨架發現“BLACKMORES FOLATE”兩瓶,該預包裝食品包裝為全英文,無中文標簽,且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及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服務中心涉嫌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6年4月20日,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養生服務中心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舉報人稱某養生服務中心能治療高血壓、頸椎病、腦血栓、鼻炎等疾病,涉嫌虛假宣傳。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口兩側玻璃宣傳有“通血管 調三高 保心腦靶向高效溶栓 中藥秘方調理 靜脈曲張 痛風 腱鞘炎 富貴包 鼻炎;調理三高 腦梗 腦血栓 冠心病 靶向溶血栓”的字樣,在內側房間南墻上貼有五官養生價格表,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相關的宣傳證明材料。當事人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行為案
2026年4月20日,冠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通過網絡監測發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注冊的店鋪發布的靈芝廣告內容含有“長白山整朵靈芝40-60g一朵-500g一斤”,宣傳其銷售的靈芝為長白山靈芝,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現場檢查后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靈芝是公司自己種植的,不是出自東北長白山。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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