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將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司法解釋對社保繳納、二倍工資、競業限制、混同用工等企業高頻爭議問題給出了更明確的裁判規則。
對于企業而言,這不僅僅是法律的變化,更意味著用工風險邊界被重新劃定。
下面從企業合規的角度,梳理4個必須關注的重點。
1.社保:約定不繳=無效,“現金替代”模式高風險
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采用“不交社保、多發現金”或“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模式。
《解釋(二)》直接明確:這種約定無效。
風險提醒:(1)勞動者可因未繳社保解除合同,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2)“現金補貼”無法替代法定社保繳納義務;(3)后續補繳仍可能面臨行政追責和仲裁賠償。
合規建議:(1)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漏繳、少繳、現金替代”社保情況;(2)對外包/派遣崗位核查繳納責任,避免連帶風險;(3)建立“入職即參保”的自動化流程,減少人為操作漏洞。
2. 二倍工資:明確“非企業過錯”免責
根據《勞動合同法》,入職一個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需支付二倍工資。
《解釋(二)》首次細化免責情形:(1)企業可免責的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簽訂合同;(2)勞動者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簽(如本人負責合同簽署卻拒簽);(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規建議:(1)完善入職流程,確保“第一天簽訂合同”形成標準化操作;(2)留存“催簽”證據,證明企業已盡合理努力;(3)對管理崗位及HR人員建立簽約監督機制,防止“員工自己不簽”被認定為企業責任。
3.競業限制:防止濫用,同時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
《解釋(二)》作出了兩點關鍵調整:(1)防止濫用:未接觸商業秘密的崗位,即使簽了競業限制條款,也可被認定無效;(2)合理比例: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需與崗位接觸的信息匹配,超出部分無效。
風險提醒:(1)泛化簽訂競業協議可能導致條款整體失效;(2)競業補償不足或缺失,協議容易被認定無效;(3)違約責任需與損失匹配,避免過高違約金被調減。
合規建議:(1)梳理現有競業限制模板,區分普通崗位與核心崗位;(2)核查補償標準,確保符合法律及行業慣例;(3)建立定期評估機制,防止條款“過期”或與崗位脫節。
4.混同用工、掛靠用工:連帶責任更清晰
在外包、勞務派遣、關聯企業混合用工場景下,爭議焦點往往是“誰才是用人單位”。
《解釋(二)》首次明確:(1)承包人將業務轉包給無資質主體的,承包人需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關聯企業混同用工時,法院將以“誰管工作、誰發工資”等為核心認定勞動關系;(3)非法掛靠的,被掛靠經營單位需對勞動報酬、工傷保險待遇承擔主體責任。
合規建議:(1)審查外包/分包合同,明確用工管理責任;(2)避免“無資質主體”用工,尤其是臨時掛靠模式;(3)對關聯公司用工邊界做出清晰劃分,避免“混同”被整體認定為用人單位。
最后:企業用工需要一次“合規體檢”
《解釋(二)》的落地,為勞動爭議提供了新的裁判規則,也意味著企業用工管理的“安全邊界”被重新定義。
用工合規不是“成本”,而是避免仲裁、訴訟和用工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企業越早調整,越能降低未來的法律風險和運營損耗。
建議企業盡快完成三件事:(1)社保自查:是否存在漏繳、少繳、用現金替代的情況;(2) 合同排查:入職合同簽署流程是否有漏洞,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規;(3)用工梳理:外包、掛靠、關聯企業是否存在混同用工風險。
姚律師提示:《解釋(二)》將在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企業應提前完成內部合規調整,建議HR和法務部門聯合做一次“用工合規體檢”,建立證據鏈管理機制,以應對日后可能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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