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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詐騙罪律師趙飛全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底至2025年初,內蒙古自治區阿魯科爾沁旗發生一起耕地承包合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化名,男,48歲,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旗人,農民)在明知涉案承包地已向他人發包的情況下,隱瞞該事實,與受害人李某某再次簽訂耕地承包合同,騙取李某某承包款2.45萬元。案發后,富某某被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
案件移送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富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事實,騙取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本案涉案金額不大,且富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全部贓款2.4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富某某家屬經多方咨詢,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富某某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立即會見富某某,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并深入了解了富某某的家庭經濟狀況和案件背景。
二、辯護過程
(一)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經全面閱卷和多次會見富某某后,制定了以“情節輕微、爭取相對不起訴”為核心的辯護策略。趙飛全律師認為,富某某的行為雖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涉案金額僅2.45萬元,且富某某同時具備認罪認罰、全部退贓退賠、取得諒解、初犯偶犯等多個從寬情節,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不起訴條件。
趙飛全律師向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提交了詳細的書面辯護意見,并積極推動召開公開聽證會,將“訴與不訴”的裁量過程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檢察官: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富某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富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經詳細閱卷、會見富某某并深入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富某某雖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但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其犯罪情節輕微,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條件,建議貴院依法對富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金額較小,社會危害性有限。富某某涉案金額為2.45萬元,剛達到內蒙古自治區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與涉案金額巨大的合同詐騙案件相比,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
第二,富某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富某某始終保持穩定的認罪態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情。
第三,富某某全部退贓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案發后,富某某主動將全部2.45萬元承包款退還給被害人李某某,并當面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社會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富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富某某案發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犯罪系因對耕地承包法律規范認識不足,并非預謀犯罪或以此為業。
第五,對富某某不起訴更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會穩定。本案系涉農領域合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對富某某不起訴既體現了法律的剛性約束,又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有助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懇請貴院依法對富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判決結果
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召開擬相對不起訴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擔任聽證員,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全程參與。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及法律適用情況,趙飛全律師闡述了辯護意見,聽證員圍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退賠諒解情況”“相對不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核心問題展開提問評議,經獨立討論后一致認可檢察機關擬處理意見。
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如下:
經本院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富某某隱瞞涉案承包地已向他人發包的事實,與受害人李某某簽訂耕地承包合同,騙取承包款2.45萬元。案發后,富某某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本院認為,富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富某某不起訴。
檢察機關同時對富某某進行了訓誡教育,富某某表示深刻反省,承諾今后嚴格遵守法律規范,依法依規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涉農領域合同詐騙案件通過公開聽證成功爭取相對不起訴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的專業刑事辯護能力。
第一,合同詐騙罪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富某某涉案金額僅2.45萬元,剛達到立案標準,且同時具備認罪認罰、全部退贓退賠、取得諒解、初犯偶犯等多個從寬情節,使得“犯罪情節輕微”的判斷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公開聽證在不起訴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將“訴與不訴”的裁量過程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聽證員的一致認可增強了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也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生動踐行。
第三,本案對同類案件的啟示。對于涉案金額不大、社會危害性有限的合同詐騙案件,辯護律師應當積極爭取相對不起訴。應當全面挖掘當事人的從寬情節,包括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取得諒解、初犯偶犯等,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必要時推動公開聽證程序,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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